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3)

2019-08-29 18:48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三)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对省级投资项目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县投资项目核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证书须注明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质量等别。

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5%分配给市(州),15%分配给县(市、区);省级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3%分配给市(州),12%分配给县(市、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管理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国土资源厅转报的省级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当年预算规模从已完成评审的项目中依序安排资金预算,报经省领导审定后下达。

预算评审结果同时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省以下财政部门不再实施预算评审。

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省级投资项目的省级相关工作经费(包括项目优选评审、设计变更审核、验收前技术核查、在线备案、专项检查、财政评审等工作经费)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由省国土资源厅测算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经省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条款申报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省级投资项目按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严格依照《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后续修改完善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按照《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相应予以计提,项目的前期费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等费用纳入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按各级工作量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前期工作费按市(州)级70%、

县(市、区)级30%;竣工验收费按市(州)级20%、县(市、区)级80%;业主管理费按市(州)级15%、县(市、区)级85%。不可预见费全额留省财政。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专项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并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和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审发?2011?82号)的要求报项目所在地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经审计部门审定并出据审计报告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决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决算批复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收回,继续安排用于省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因项目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的,应按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批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逐级追减支出预算的方式收回省财政,继续安排用于省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州)、县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章 监管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入库、招投标、工程施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

省财政厅将对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

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市级验收项目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在立项批复下达、开工令下达、核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部、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阶段信息的备案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备案信息的初核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备案信息的确认。

第四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复、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阶段备案资料如下:

(一)立项备案资料:规划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图。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变更图。

(三)验收备案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

第四十七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本年度省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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