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招标代理、勘测、规划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从业单位的信用制度,开展诚信考核,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管理。
第五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项目优选、技术核查、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及对市、县级投资项目抽查、备案等资料的立卷存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立项,市、县级投资项目的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等资料的立卷存档;负责市级投资项目从入库到验收各阶段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五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入库、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到验收各阶段的文件、数据、图件、声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第九章 责任
第五十二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估、立项、施工、监理、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职责分别对所承担项目提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及相关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咨询、施工、监理、监督、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有关技术和数据资料,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6?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