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

2019-08-29 19:06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九路;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起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5、有较强的经验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黑帮合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

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

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 第八条、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九条、本行股本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

第四章 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总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病有股东股金明细账;所属支行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来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烦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责任;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像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的,克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五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自然人及法人发人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半年后经本行董事会同意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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