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3)

2019-08-29 19:19

查和分析,查看估价对象的租赁合同原件,并与执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从不同的信息来源交叉检查委托人提供的租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信托物业价值,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的各年收入和运营费用,并在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及同类物业的收入和运营费用水平的基础上,合理预测估价对象未来10年以上的各年收入和运营费用。其中,出租型物业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的各年租金水平、空臵率以及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在估价对象至少近3年及同类物业租金水平、空臵率的基础上,合理预测估价对象未来10年以上的各年租金水平、空臵率以及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的求取方法和有关计算过程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采用市场提取法求取的,应当选取不少于3个可比实例,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臵及附位臵图和外观照片。

第三十六条 采用比较法评估信托物业价值,应当选取不少于3个可比实例,并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臵及附位臵图和外观照片。

第五章 信托物业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信托物业评估报告分为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报告、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报告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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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物业评估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八条 完整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封面、致评估委托人函、目录、评估声明、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和附件。

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或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信息披露等要求,可以在完整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信托物业评估报告摘要。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声明中对其在信托物业评估中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作出承诺和保证。

第四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中有针对性并尽量简洁地对信托物业评估所必需、但尚不能肯定、而又必须予以明确的前提条件以及评估报告使用限制等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结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说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相关资质);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对象(名称、坐落、范围、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五)评价时点(所评价的物业状况对应的日期及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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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理由);

(六)评价原则; (七)评价依据; (八)评价方法; (九)评价结论;

(十)评价人员(包括执行评价的人员的姓名、相关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执行评价内容及本人签名,协助评价的人员的姓名、相关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协助评价内容及本人签名,帮助评价的专家的姓名、相关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帮助评价内容及本人签名);

(十一)实地查勘期; (十二)评价作业期。

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对象的范围和基本状况描述; (二)评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评价; (三)评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评价; (四)评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评价; (五)评价对象运营费用分析与预测; (六)信托物业状况评价综合结论。

第四十二条 信托物业市场调研结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说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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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研目的;

(四)调研对象(名称、坐落、范围、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五)调研原则; (六)调研依据;

(七)调研方法(包括市场预测方法); (八)调研结论;

(九)调研人员(包括执行调研的人员的姓名、相关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执行调研内容及本人签名,协助调研的人员的姓名、相关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协助调研内容及本人签名,帮助调研的专家的姓名、相关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帮助调研内容及本人签名);

(十)实地查勘期; (十一)调研作业期。

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研对象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概述与分析; (二)调研对象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描述与分析; (三)调研对象所在地区同类物业市场状况描述与分析; (四)调研对象自身有关市场状况描述与分析; (五)信托物业市场调研综合结论。

第四十三条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结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说明下列事项:

(一)估价委托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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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合伙人姓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三)估价目的(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者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

(四)估价对象(财产范围以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五)价值时点(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者价格对应的时间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

(六)价值类型(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者价格的名称、定义或者内涵);

(七)估价原则(所遵循的估价原则的名称、定义或者内涵); (八)估价依据(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估价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

(九)估价方法(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定义以及估价测算的简要内容);

(十)估价结果(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最终评估价值以及相关专业意见);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注册号以及本人签名和签名日期);

(十二)实地查勘期(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 (十三)估价作业期(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 信托物业价值评估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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