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所有投标(2)

2019-08-29 19:59

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了四种废标情况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例: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应予废标的是( )。(10真)

A.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B.投标人与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C.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注明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 D.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一般参数出现偏离的 【参考答案】D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否决所有投标具体概念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别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个别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而另行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审后,如果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将所有投标都作为废标处理。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

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但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掌握起来并不容易,因为什么情况构成“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很难判断的,如何认定投标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什么是“实质上”?这都是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因此,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有比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否决所有投标主观随意性,但由于工程情况千差万别,招标文件不可能特别详细,最终还得由评标委员会来掌握适用的标准。特别应当指出,由于建筑行业是买方市场,许多招标文件都规定业主有权否决所有标书,而对被否决的投标人的投标费用不负责任。对投标人而言,招标过程要求投标人有详细的准备过程,这是很费钱的。作为业主否决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时应当持谨慎态度。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这类规定,法院在审理有关的案件时应注意维护公平和正义,对业主否决所有标书的权力加以限制。在一些招标程序中也对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加以制,例如,《FIDIC招标程序》规定:“业主/工程师不能因企图获得较低投标价格的明显目的而否决所有投标,并完全按原招标文件重新招标。”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判断招标人否决所有投标是否合理和适当。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招标修复一个地下铁路系统。招标底价为1-1.4亿美元。招标结束后,业主发现投标报价显著高于底价,宣布将同投标人个别磋商。在同次低价投标人磋商时,该投标人建议修改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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