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所有投标(6)

2019-08-29 19:59

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发表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可以”这个词语确实是可否的意思,但是少了三家之后,肯定缺乏竞争了,有必要下去吗?而且评委也不会冒这个险。

为此,本人特撰写了《理解(二)》,作为对上述质疑的答疑,也作为《理解(一)的补充和说明》。

1、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并不必然等于明显缺乏竞争。 这里有效投标的家数,是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文件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剔除不合格投标文件和废标以后的家数。不是递交投标文件的家数,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应该说,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可能”导致缺乏竞争,不是“肯定”导致缺乏竞争,更不“必然”导致缺乏竞争。更何况“缺乏竞争”前面还有“明显”两字?有效投标少于三家和明显缺乏竞争,两者没有必然的相等关系。

假如有一个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三、四十家,评标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投标文件小签、装订缺页、技术标和商务标混装、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等,或者是招标文件本身的缺陷(如废标条件过于苛刻、拦标价设置不合理等),最后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这也叫明显缺乏竞争吗?

请注意,这余下的几家,是经过激烈的投标竞争,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的,你能认定这个项目明显缺乏竞争吗?评委愿意做出这种可以称得上近乎“粗暴”的认定吗?

2、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是:不一定。法律条文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这里的前提是:“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也就是说,明显缺乏竞争是由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引起的,两者因果关系要成立时,才能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换一句话说,即使存在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其原因如果不是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引起,同样不能适用这个条款。

3、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吗?

我的理解还是:不一定。请注意这条条款的完整表达:“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条文中说,“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种情形,要发生在“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以后”。也就是说,如果有效投标在评标以前就不足三个,同样不能适用这条款,而应该适用其他有关条款。比如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或者适用七部委令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

换一种说法:如果评标前有效投标就不足三个,就不应该进入评标程序,不应该让评委去评标.评标委员会没有义务和资格去评标,也就没有资格去否定全部投标. 4、关于评委的风险。

按照月斑竹的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继续评审评委要冒很大的风险。个人理解在这种情形下,评委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否决全部投标的风险。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个项目没有出现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形,不该否决全部投标。作为评委应当为自己否决全部投标承担举证责任,给出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二是继续评审的风险。如果有投标人提出质疑,作为评标委员会,同样要找出理由证明自己的判断。

我没有研究这两类风险那种产生的几率更大,但如果只认识到一种风险,没有认识到另一种风险,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

问:在某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不按照标准文本制作,且部分条款违反现行有关规定,从而否决招标文件,建议重新招标。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评委的职权。请问:招标人的想法是否正确?如何处理才妥当?

答:

唐广庆: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1.从原则上讲开标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标文件。也不能因与标准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其原因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报价条件,以及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

编制的投标文件。改变投标条件就意味着与投标报价不相适应,改变评标方法、内容和标准就意味着“暗箱操作”。

2.如果招标文件有违法条款,并影响评标的公正、公平时,应另当别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这样的问题,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建议。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并终止招标,则可在赔偿投标人一定的损失以及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如果意见不一致,仍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干预。在投诉规定的时间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单项选择题】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共有3家单位投标,评标时发现某一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有效投标人只剩2家。是否继续评标,评标专家产生不同的意见。下列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专家甲认为只有2家有效投标人,所以明显不具备竞争性,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B.专家乙认为是否继续评标,关键看是否具备竞争性 C.专家丙认勾是否继续评标,应请示行政监督部门 D.专家丁认为是否继续评标,应按招标人的意思进行 【答案】A。

【解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

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 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折叠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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