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 - 图文(4)

2019-08-29 20:02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8 轮胎 完好情况 螺母应完整齐全。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 9 机动车用 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卧铺客车每一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0 汽车安全带 排 注册登记查验时,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表B.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号 项目 汽车安全带 (续) 合格要求 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10 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中表2规定的限值。 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11 车辆外廓尺寸 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挂车为±1%或±50mm,对其他机动车为±3%或±50mm。 测量外廓尺寸参数时,应考虑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及变更使用性质拆除标志灯具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判定车辆外廓尺寸参数是否在公差允许范围内时,应考虑测量误差。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实12 整备质量 车整备质量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整备质量的误差符合管理规定;误差符合管理规定且总质量也符合GB1589的,按照相关凭证、技术资料核定载质量。判定整备质量误差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时,应考虑测量误差。 13 14 轴数/轴距 轮胎规格 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轴距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 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其他汽车、所有挂车应按照GB7258—2012的8.4.1和8.4.2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15 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或100mm;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后部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 侧面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不小于车长的50%,但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3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反射器单元应横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红白单元相间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对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00mm,对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50mm。 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部件应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者铆合。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表B.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所有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规定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16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围之内;但全挂车前缘位于500mm的范围之内即可,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即可,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即可。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17 灭火器 于使用。 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行驶记录、车18 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如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其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2006年12月1日起出厂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模压或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19 应急出口/应急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锤、乘客门 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按照GB7258、GB13094、GB18986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应急出口。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的客车均应设置撤离舱口;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用应急锤击碎。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当车辆停止时不用工具即能从车内外方便地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 每个应急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或“应急出口”字样。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0mm。 表B.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应急出口/应急19 锤、乘客门 (续) 一个乘客门。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其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均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对无法喷涂或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式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20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 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置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包括标志灯和标志牌)及规定的矩形安全标示牌。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在罐体上喷涂的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公告》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一致。 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CNG”(压缩天然气汽车)、“LNG”(液化天然气汽车)、“ANG”(吸附天然气汽车)、“LPG”(液化石油气汽车)。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1 外观制式、标志灯具、电子警车外观制式应符合GA524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车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护车车身颜色主体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警报器 工程救险车车身颜色应为中黄色,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固定可靠;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专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印章及已备案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其内容应包括人工检验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等)的检查结果、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验结果(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的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且所有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均应为合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车辆管理所已联网且车辆管理所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自动比对上述项目和数据的,查验员可不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表B.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校车应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 专用校车应喷涂粘贴符合GB24315规定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每一个座椅(包括23 校车 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和学生座椅)均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照管人员座椅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GB24407—2012的5.10.5.1.2.1规定,每一个照管人员座椅均应有明显标识。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专用校车,还应安装符合GB24407—2012的5.15规定的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符合GB24407-2012的5.13.2的辅助倒车装置。 非专用校车如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关于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规定,每一个学生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不得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 m/h。 辅助制动装置: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24 安全装置 盘式制动器: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以及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防抱死制动装置: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 10000kg的挂车,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且防抱死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 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应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驾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残疾人专用汽25 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加装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加装的驾驶操纵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驾驶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应与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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