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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无异味、无污染、无杂质、干燥、具有该原料应有的色泽、芳香味,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1.19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 的规定。 4.1.20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 4.1.21 木瓜蛋白酶
应符合GB 25594的规定。 4.1.22 六偏磷酸钠 应符合GB 1890的规定。 4.1.23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4.1.24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4.1.25 二氧化硅
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 4.1.26 麦芽酚
应符合QB/T 2642的规定。 4.1.27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2487的规定。 4.1.28 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7的规定。 4.1.29 琥珀酸二钠
应符合GB 29939的规定。 4.1.30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4.1.3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干洗、分拣)→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调配(或不调配)→内包→外包→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1 感官指标 项 目 形 态 色 泽 香 气 滋 味 杂 质 指 标 天然植物原状、粉状或复合调配加工后本品应有的形态 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香味纯正,无不良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不良滋味、气味 无肉眼可见杂质 4.4 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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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氨基酸态氮/(g/100g) ≥ 总氮(以N计)/(g/100g) ≥ 总灰分/(g/100g) ≤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 食盐/(g/100g ) ≤ 铅(以Pb计)/(mg/kg) ≤ 水分/(g/100g ) ≤ 总砷(以As计)/(mg/kg) ≤ 单一调味料 10 5 / 3.0 14 0.5 指 标 复合调味料 0.05 0.1 / / 75 1.0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菌落总数/(CFU/g) ≤ 大肠菌群/(MPN/100g) ≤ 指 标 20 000(限即食性产品) 30(限即食性产品) 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n 5 5 c 0 2 m 0 100CFU/g M — 10000CFU/g 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 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2、仅限即食性产品检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7.1.1 色泽、外观、杂质
随机抽取样品10g左右,将被测样品倒在白搪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7.1.2 气味和滋味
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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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XX 0006S-2015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食盐
按SB/T 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氨基酸态氮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总氮
按GB 5009.5的规定测定。 7.2.5 灰分
按GB/T 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 12729.9的规定测定。 7.2.7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7.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 (最低不少于1kg),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8.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食用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非即食不检)、大肠菌群(非即食不检)。 8.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8.3.2 型式检验
1.1.1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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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8.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 GB28050 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吹塑容器应符合GB 9687和GB/T 13508,采用复合食品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采用聚丙烯包装应符合GB 9688的规定,采用聚苯乙烯包装应符合GB 9689的规定,采用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或复合牛皮纸袋,应分别符合GB/T 6543或GB/T 22865的规定。 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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