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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2年。
近代民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市场交易的频繁,对于权利人长时间不履行权利,而给义务人造成可以不予履行义务的心理预期,就使得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此处,权利人丧失的是一种胜诉权,而非诉权。同样,义务人获得是一种永久性抗辩权。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以及这一制度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法理价值
1、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过程
不当得利制度具有2000多年的发展历史,早在古希腊,以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得丰富的报酬,被指控违反公平和正义。然而,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这种指责局限于道德领域的谴责,但不能进入的法律规制的范围。受私法调整最早是在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以法律的形式谴责了这种行为。该法第7表第10条规定,“果实落在邻居的土地上,果树的业主有权将其取回。”可以说,这一规定是不当得利的原型。“请求返还之诉”创立于大法官的时代,是指对人的行动和诉讼,以要求支付标的物为诉讼内容,要求采取支持所有者追回损失的情况下,作为对人的行动。请求返还之诉被用来执行债务的具体内容,但是这是一个抽象的诉讼格式,因为这种行动的格式不必须指出,被告债务的基础上。罗马法学者进一步发挥这样抽象格式的作用的诉讼,它适用于被告没有理由扣留原告的财产。最常见的情况,如原告为特定目的了一笔钱,向被告支付或动产,但由于这笔钱在给付的时候就存在目的不能或者事后不可能,而未能实现。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就使用请求返还之诉恢复原状。所有请求返还之诉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原告并没有义务来提出特别要求的理由,是因为被告有义务说明其保留得益的充分理由,若被告没有履行说明保留得益的充分理由的义务或者不能够很好说明,则利益就需要返还原告。由于原告不必陈述被告应返还给付的原因,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到了末期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民事关系变得日趋复杂,在合法的契约关系以及私法之外,产生了“任何一个个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的公平原则,并对在实践中发生的,各种各样损人利己的现象,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诉讼手段。那时期的法学家们大多一致认为:任何人获得了财产或者被给付了一定的金钱利益,都应当具有正当的根据和合法的理由,对于那些没有合法根据而得到的物质财产和金钱利益,都应该因为正当理由的缺失而予以返还。因此,经过后时期法学家们的总结概括,不当得利形成一种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民事领域,成为保护当事人的一种有效途径,并能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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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器得到切实保护。
罗马法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开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后时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各自发展并且完善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吸取罗马法中不当得利的精神,并在自己国家的立法中作出了或浅或深的理解和规定。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①大陆法系国家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首先,德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最早在19世纪时期,德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是混淆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其原因是因为缺乏对于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救济。直至走向19世纪的结束,两个制度之间才明确分离。处于普通法时代的德国民法,受到外来罗马法的影响,以解决一系列既得利益为目的在法律上设立各种各样独立的上诉权利。
德国民法典设立了11个不当得利的规定。 例如,德国民法典其中的一项规定如下:第一,非基于法律的原因而获得其他人交付的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为代价和利益相关者,有退还所获利益的义务。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有原因,由于但后来取消,或根据法律行为并没有出现预期的结果为目的的支付,也应当承担同样的义务。第二,以契约对债务的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认同,也被视为给付。德国民法和罗马法一样,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紧密相连的。
其次,法国的民事制度上的不当得利。法国民事法律制度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渊源来自于学说、法理和判决。在19世纪后期,法国民法学者奥波利和莱兀根据不当得利的债权的一般原则,努力创造一个不当得利的统一和独立的系统,随后,法国最高法院在判决的Boudier案件的法院审理过程中,按照自然公平的原则,首次正式承认不当得利的主张,即使用他人之物或使用权,以到达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的独立地位的目的而使对方损害,对方的索赔是有利的归还。然而,法国的学说和判例成立归还不当得利,如果谈到适用,与其他请求权相比,作为一般上诉权利的不当得利,仍然生活在一个次要的位置。归还不当得利的主张,只有在存在之前没有其他法官裁判的第一例索赔,并首先应适用实定的法律,只有当没有任何实体的法律可以引用时,才可以基于“支付平衡”自然法的原则,作为不当得利返回。
《法国民法典》中有两项条文的规定的非债务清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当归属问题:首先,受领不应当受领的物件,因为错误或故意的,不当受领人对其不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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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支付回报;其次,误认为具有责任而向他人清偿债务,对债权人享受要求回报的权利。“以非债务清偿而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来的物件,若不能返还原来的物件,则应按照原物的黄金价格予以返还;如受领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还应当退还原物自受领之日的利息或者果实。
②英美法系国家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历史
不当得利在大陆法系国家有2000多年的发展历史,英美法上的不当得利历来被称为归还。所谓的归还,不是一个说法,而是一种法律效力或补救措施,即要求对方答复,以获得对象或他们的价值。英国著名法学家波克斯认为归还应改名为不当得利,引起了一场争论。 1966年,戈夫和琼斯发表了杰作the law of restitution开辟了新领域的法律,被认为是普通法上的重大成就。其主要贡献是,准合约或其他的要求,他们都建上不当得利的原则。
在普通法中的不当得利的两个主要来源,准合约及放弃侵权主张。首先,罗马法的准合同是除了法律侵权和合同的原因外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与此不同,普通法中的准合同,则是为了解决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但缺乏一致的对价意思表示而导致合同无效产生的问题。英国准合约的历史始于17世纪。合同在英国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形式主义,即建立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约定特定的履行的数量,价格,规格和其他各种要素,否则该合同可能是无效的,一旦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他赔偿。 1609年,法院裁定,旅馆老板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提供服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从那时起,法院已作出了类似的决定,并很快被普遍接受。可以看出,在17世纪英国僵硬的合同制下,合同性质的救济制度的准合同的方式,它更接近的合同,而不是不当得利;其次,放弃侵权主张是在准合同救济方式之外的,是由于得到利益的一方的加害行为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它涉及侵权法的发展,即放弃侵权索赔,并获得救济。
总之,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在不同时期的国家一脉相承又各自发展,最终形成各种独特和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
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发展,使之形成了民法上的一块耀眼的瑰宝,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一种,其制度价值熠熠夺目,对于保护因为他人获利而自己蒙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可以基于此项制度要求返还被不当占有的原物或者原物以及孳息。在(2009)涪民初字第839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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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双方围绕厕所收费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进行了争辩,被告方认为厕所面对社会大众的收费上缴国家,虽然土地已经由划拨变成了出让土地,并交付给了原告,但是厕所收费的事业性性质以及公益性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反之,原告方持相反意见,认为出让后的厕所建立在原告占有的土地上,而此时房随地走,厕所的使用权也已经转移至原告方名下,因此,被告绵阳市环卫处在土地出让后对于厕所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对于厕所的收益,实际造成了原告收益的损失,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依作者的观点,认为(2009)涪民初字第839号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的关于不当得利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2004年该厕所占地依法由国有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原告于2004年7月26日取得了含该厕所占地范围内的土地4171.9平方米的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从2004年7月26日起一直向国家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费。原告对该土地的使用期限是2004年7月26日到2043年4月20日,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而2004年后被告对厕所的占有、使用、收益于法无据,侵害了原告的收益权,应该返还其不当得利。由此可见,不当得利制度在现代社会的诉讼实践中仍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为什么要研究这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问题呢?
首先是在本案中,被告方绵阳市环卫处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事由,即此项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采用其他措施进行补救,其中就包含着运用不当得利之返还来捍卫当事人的权利,对二者关系进行探讨,显得必要。第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个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具有时代性,比如梁慧星教授就写二者关系进行过细致的论述。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 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因此, 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 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 就发生了如下问题: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 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 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 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 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惟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 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不当得利返还。即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 但给付物已不复存在, 或虽存在但返还给付物不符合效益原则等, 或者债务的履行为提供劳务, 亦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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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 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四)结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与完善关系着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走向的巨大问题,而各类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屡见不鲜。本案中,当事人在身陷经济纠纷,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认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援引不当得利制度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全面地去认识和了解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制度以及诉讼时效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以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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