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电工、水暖工、板金工、喷漆工、机修工、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瓦工、机修工、试验工、库料工、检验工、扫帚绑扎工等。
7、园林绿化单位的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分别包括: (1)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动力锅炉工、汽车驾驶员(指为生产服务)、巡察工等。
(2)花圃、苗圃(含花木公司):水暖工、瓦工、木工、电工、库料工、机修工、电气焊工、巡察工等。
(三)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政治工作和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队、车队、车间的队长、主任、技术员、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等)以及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
2、服务人员,指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食堂的管理、采购、保管、财务、运输、炊事等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工作(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技工学校、图书馆、俱乐部)人员;医务所、保健站工作人员;警卫消防人员(含现场更夫,经济警察);勤杂人员(如理发员、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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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传达、打字、话务、广播、放映人员);生活用车驾驶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企业办大、中、小学校及设病床的医院等社会性机构的人员。
(四)其他人员,指由企、事业单位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单位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1、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学习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2、病伤假、哺乳假六个月以上人员; 3、借调给外单位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人员; 4、出国援外人员;
5、从事农、副业生产人员;
6、整顿企业后安排的未到离休、退休年龄的顾问、调研员(巡视员);
7、保留厂籍的劳教人员; 8、停薪留职人员。
(五)全民职工抽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安排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1、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标准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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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
人 员 分 类 一、生 产 工 人 工定员人数的75%以上。 其中: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每班次配配 备 标 准 按营运车辆、班次确定,一般占全部职 营运驾驶员 备1.30至1.32 乘务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的班次配备,按每岗每班次配备1.30至1.32人 站业人员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0.6至0.8人,出租汽车每车配备0.5至0.6人。 架线工 按线路(复线)长度配备,每公里配备1.0至1.2人 变电工 按电车变电所配备,每所配备10人。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保养技工 0.9至1.1人,通道车每车配备1.35至1.65人,出租车配备0.5至0.7人。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单车每车配备大、中修技工 0.6人,通道车配备0.8人,出租车每车配备0.5至0.6人。 13
辅助工 按全部营运车辆配备,汽车、电车每车配备0.7至0.8人,出租车每车配备0.4人。 按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比例配备,其中二、管理与工程技术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定员人数人员和服务人员 的11-1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人数的6-7%。 三、其他人员 按规定的范围,如实统计。 注:1、保养技工包括:车辆修理工、轮胎工、水箱工、电瓶工、锻工、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搪工、板金工、喷漆、蓬垫工、电气焊工、热处理工、冷作工、木工等。 2、辅助工包括:设备修理工、维修电工、水暖工、检验工、试验工、料库工、站牌工、票务员、运输装卸工、场站维修工、动力锅炉工等。
3、保养技工定员标准的幅度,视日行车里程和道路状况确定。
(二)城市客运轮渡运营工人定员标准
类别 定员人数 船驾舵水水轮轮长 驶工 手手 机机员 长 长 员 1 2 3 1 6 1 2 2 1 4 1 1 2 4 加厨站售油工 长 票工 员 1 1 1 验票员 服合务计 员 2 16 2 13 2 11 客驾驶部 渡轮 1500客位以上 1000-1500客位 1000客位以上 14
轮机部 趸船 驳船 票站 500马力以上 300-500马力 300马力以上 60米以上 40-60米 40米以下 300-500吨 200-300吨 200吨以下 日客流量5万人次以上 日客流量3-5万人次 日客流量1-3万人次 日客流量1万人次以下 3 2 2 1 1 1 1 1 1 6 5 3 3 2 1 2 2 1 5 4 3 1 1 2 2 2 1 6 6 4 2 6 6 4 3 2 1 1 1 8 7 5 10 8 5 4 3 2 16 15 11 7 注:1、轮渡保养、检修工人,按轮船主机每百匹马力配备3
-4人,或按总客位的1.6%配备(含非机动船)。
2、蒸气机船只配备加油工人2名,司炉工6名;设电台的
船舶,可配备报务、电工2-4人;客运索道、缆车定员,可按岗位负荷、客流量配备。
3、落差较大的上游水系,轮渡运营工人的定员可适当增
加。
4、船舶修造厂、客票印刷厂等定员标准可参照同行业的
定员标准执行。
5、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按全部职工
定员人数的17-20%配备,其中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11-12%,服务人员占6-8%。
(三)自来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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