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临时设施包括水、电管线、工棚和临时住房等,根据贵州省施工特点,此项费用原则上一次计入施工成本,工程结束就地作价处理,收回资金冲减成本。
第三十二条:库存材料由分公司协调折价向新项目转移,若计入转移费用不合算时,应在分公司监督下由项目部就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自购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类的生活及办公设施,应从购进时分期摊销计入成本。项目交工后,仍可使用的按临时设施处理。
第十一章 项目考评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对项目部除了平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外,每年进行两次考评,项目交工后进行终评和审计,分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应经常化。
第三十五条:考评指标主要有效益、质量 、工期、安全、环保和综合管理等六项,能够量化的指标在责任书中已明确、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项目交工验收之后,在分公司的协调与监督下,项目部完成与业主,作业队的结算和项目终结的各项规定工作,和分公司共同起草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总公司提交评审和奖惩建议报告。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过评审,认定其同时完成“效益”和“质量”两项否决指标,分公司可以根据与项目签订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奖惩,但要与其余指标考评分值挂钩。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提出的奖励方案由分公司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制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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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镇胜公路进场之日起试行,适用于今后其它各中标项目。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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