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0?73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 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台府办?2009?54号)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了?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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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场,下同)成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纪检、财政、建设、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区域内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配置承(发)包交易场所以及设置张贴招标公告等设施,并对通过承(发)包程序发包的小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本办法操作。
第三条 除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镇及镇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各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的企业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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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及其公共项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建筑安装、市政、水利、交通、能源等工程,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承(发)包。
投资预算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发)包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承(发)包。
第五条 对本承(发)包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为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按本办法承(发)包或受工程条件严重限制的项目,可直接发包,但发包资料要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凡按本承(发)包办法发包的工程项目,其承(发)包资料要及时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和实施,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或行业歧视。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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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九条 小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2.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
4.接受投标人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5.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必要时组织答疑会和现场勘察。 6.举行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7.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按下列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1.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应在台山市政府公众网“建筑招标”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栏和建设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在镇招标的工程应在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指定的招标公告栏和本镇不少于1个公众相对密集的地方以及建设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工程性质、规模、造价、工程地点,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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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情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定标程序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等资料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发现上述资料有违反规定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融资等列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资金,以下同)的建设项目,工程最高限价必须送市财政局或镇财政所审批后才能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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