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按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现行验收办法验收备案,其余工程由镇建设办及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数据,发包人在28天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确定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其工程结算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核,使用镇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其工程结算报告送镇财政所审核。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台府办?200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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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协办。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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