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管理办法
哈枢指工[2011]第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560号)、以及国家、铁道部和地方政府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枢纽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加快黑龙江铁路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铁计函[2009]1308号),认真执行指挥部与哈尔滨市签订的《征收补偿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全面完成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
第二章 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 指挥部成立征收补偿、三电迁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职任组长,其它副职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所有成员,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他各部密切配合。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其主要职责
1.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办理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用地的文件;向用地所属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2.负责制定项目的三电迁改推进计划,并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收补偿计划;协助办理有关征收补偿报批手续、三电迁改相关合同。
3.向(市、区)国土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4.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三电迁改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5.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省协议”和“实施协议”做好项目的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
6.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与(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收补偿的范围、类别、数量及权属。
7.负责组织三电迁改竣工文件的审核;组织三电迁改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及土地确权。 8.配合三电产权单位按施组要求,有计划实施迁改。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要积极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与省(市)国土、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省协议”和“实施协议”处理日常建设协调工作,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涉外协议,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工程进度需要,实施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受指挥部委托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三电产权单位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
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指挥部向用地所属(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拆迁区域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3.与(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地验交-4),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配合三电产权单位现场调查、核实迁改数量,全过程监控产权单位是否按迁改原则实施迁改。
6.确认征收补偿数量及三电迁改的完成情况。
7.收集、整理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8.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 9.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 设计单位职责
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各项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市、区)行政区汇总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2.配合指挥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藏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3.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配合办理征收补偿相关事宜。 4.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签字确认。
5.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配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6.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季度末应将《征收补偿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指挥部。
7.负责三电迁改现场调查,提供准确的三电迁改位置、类型等相关内容,按技术标准制定迁改原则。
第七条 监理单位职责
应对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数量进行核查确认。
1.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收补偿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核实。
2.按照指挥部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八条 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及指挥部的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
第九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协议”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收补偿和三电迁改的工作落实。依据合同约定及指挥部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参建施工单位及遇有“部省协议”、“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上报指挥部,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协议”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章 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的办理原则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照“部省协议”、“实施协议”的征收补偿补偿方式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征收补偿的实施及配合工作。
三电迁改费用按有关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依据施工组织安排,由有关(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铁路与地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由施工单位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四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站前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用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收补偿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1.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根据立项批文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藏评估报告。
(2)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指挥部配合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指挥部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5)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专家论证。 2.正式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成果报告书。将成果报告书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
需由地方政府完成的七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用地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呈报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图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及承诺。
需由路方完成的七项工作: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线路总平面布置图和用地位置图。
3.征收补偿具体实施阶段
(1)指挥部依据省部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地方政府商定征收补偿具体事宜。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地方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筑物评估,签订拆迁合同
(3)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4)设计、施工单位、地方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丈量,办理交地手续。 (5)在设计、施工单位协助下,督促房屋拆迁的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4.竣工验收阶段:
(1) 复核绘制实际用地图,整理工程用地拆迁资料,与政府办理征地界址和范围的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 向地方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 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并向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移交。
第五章 征收补偿的现场操作
第十七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和改移工程用地、取弃土用地等,填写《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并签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城市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它的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产权人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地验交-4),并与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被征收补偿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和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方确认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地验交-4)、《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一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一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指挥部,经核对后报省(市)主管部门,作为统征统迁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勘测确定后,参建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对现场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一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一6),报指挥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施工单位应督促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第二十一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对取弃土场、级配碎石拌和站、铺轨基地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并填写《“四场一地”用地汇总表》(建协表一3)。“四场一地”用地尽量节约,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国土、征收补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向相关管理单位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的施工单位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08〕158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填好地验交-4、地验交-7表,按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指挥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指挥部向(市、区)国土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三电”迁改的现场实施
1.参建的设计和土建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迁改单位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受委托管理的承接人应填写《“三电”迁改工程
量调查汇总表》(建协表—4)报指挥部。迁改完成的工点,土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予签章确认。
2.“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应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协商不成的,报指挥部协调解决。
3.指挥部对已完成的迁改项目,按合同约定凭原产权单位验收交接手续和土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确认手续,办理验工计价,报领导审批。
4.迁改后的“三电”线路跨越铁路、公路等建筑物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规范要求,否则,由承接人负责组织迁改单位返工。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参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 征收补偿验工计价
第二十八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收补偿进度计划,并抄报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指挥部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收补偿进度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铁办)核备。
第三十条 征收补偿计价及确认模式依据出资方式不同分三种方式: 1.由铁路出资,地方办理的。按已完成的征收补偿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由指挥部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收补偿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2.地方全额出资,铁路确认计入股比的。由地方征迁办理部门按《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要求填写,项目管理机构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签字核认,在全线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后,依据部、省商定采用的补偿标准,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报部确认。
3.铁路部分出资,地方补足差额部分,计入股比的。铁路出资部分比照本款(一)项办理;地方补足的差额部分比照本款(二)项办理。
第三十一条 征收补偿由地方政府统征统迁的,征收补偿手续费根据省部纪要或实施协议办理;由铁路方负责征收补偿出资的项目,征收补偿手续费按建设项目铁路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或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
第三十二条 参建施工单位按月与(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共同确认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地验交-4)、《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一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一l)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核实各自管理范围内施工单位填报的已完成征收补偿数量。每季指挥部组织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工计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征收补偿及三电迁改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协议”和“实施协议”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