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按照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职责;坚持从大局出发,维护集体权威,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自觉服从党支部书记的领导,积极支持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支部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党支部每年接受上级党委对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的检查考核,一般与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党风廉洁建设考核、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一并进行,必要时单独进行。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情况;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按规则程序进行重大决策的情况;
(四)党组织书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情况; (五)重大决策执行落实的情况; (六)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七)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情况;
(八)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用人失察等问题进行追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应当就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文件精神追究责任。
八、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