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2019-08-29 23:09

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申请文件;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

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十)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与当地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七)《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八)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水上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除提供上述(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船舶所有权证及有

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由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规定对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颁发,并通过各市州商务局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4),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

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按变更程序上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2月至4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由省商务厅直接负责年检;各市州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由省商务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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