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告知函(5)

2019-08-29 23:48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 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找回的: (一)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术语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2、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3、附属设备:购买新车时,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随车设备。

4、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该告知书,保险营销人员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以上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本人收到的保险条款一致),本人已完全理解本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单号: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在本告知书每页空白处签名,签名样式应保持与投保单最后留存的签名样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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