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工程量计算规则(10)

2019-08-29 23:58

第5.2.10条 超高费用: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米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表5.4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表5.4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米以内) 调整系数 15 1.10 20 1.15 20以上 1.17 第5.2.11条 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2条 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3条 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5.2.14条 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5条 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16条 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7条 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2.18条 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

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 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

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第5.2.19条 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2.20条 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 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

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 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

栓等金属总重量。

第5.2.21条 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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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第5.2.22条 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 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棺

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 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粱、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

装置等的总重量。

第5.2.23条 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第三节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第5.3.1条 “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第5.3.2条 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第5.3.3条 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别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次”为计量单位。

第5.3.4条 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齐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第5.3.5条 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m”为计量单位。

第5.3.6条 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m”为计量单位。 第5.3.7条 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3.8条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第四节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第5.4.1条 金属抱杆的选用:

1. 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 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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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

依据。

第5.4.2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5.4.3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第5.4.4条 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 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第5.4.5条 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第5.4.6条 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第5.4.7条 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第5.4.8条 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4.9条 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第5.4.10条 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第5.4.11条 简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2条 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算单位。 第5.4.13条 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4.14条 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同,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第5.4.15条 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第五节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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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条 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为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计量单位。

第5.5.2条 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第5.5.3条 金属油罐底板、罐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的面积。

第5.5.4条 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 第5.5.5条 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其工程量应按本分册定额第八章“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第5.5.6条 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第5.5.7条 碳钢油罐的各种配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以“个”、“套”、“台”、“t”为计量单位。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第5.5.8条 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5.9条 盘管式加热器按长度“m”为计量单位。 第5.5.10条 加热器连接管主管长度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5.11条 加热器制作按不同构造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5.5.12条 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以“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不得调整。

第5.5.13条 胎具应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以“座”、“套”、为计量重位。

第5.5.14条 油罐组装的临时加固件,按油罐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5.15条 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得调整。

第六节 球形罐组装工程

第5.6.1条 球形罐定额以罐体分片到货现场拼装、就位、焊接为依据。罐体拼装就位,按罐体不同容积、板厚计算,其重量包括球皮(球壳板)、支柱、拉杆及接管的短管、加强板等全部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人孔、接管孔面积所占重量。罐体上的螺旋梯、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5.6.2条 球罐的人孔、接管孔开孔现场组对安装,应根据不同孔径与板厚,以“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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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计量单位,执行相应定额。

第5.6.3条 球罐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不同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4条 球罐的水压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了临时水管线敷设与拆除的工作内容。

第5.6.5条 球罐的气密性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和设计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6条 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按防护棚的构造形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考虑了防护棚的回收利用率。

第5.6.7条 球罐整体热处理,应按不同供热方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5.6.8条 球罐局部预热、后热和无损检验执行本分册定额第九章相应项目及其工 程量计算规则。

第5.6.9条 球罐焊接防护棚定额内的钢材用量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 摊销。

第七节 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第5.7.1条 气柜制作安装应根据气柜的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排版图(如无 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面积所占重量。

第5.7.2条 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的重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梯子、栏杆的重量。

第5.7.3条 气柜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5.7.4条 螺栓气柜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6(N-1)计算。

第5.7.5条 气柜型钢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如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4(N-1)计算。

第5.7.6条 气柜充水、气密、快速升降试验,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 “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水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材料摊销量。

第5.7.7条 配重块安装中混凝土预制块按实有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铸铁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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