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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的宪法秩序
作者:沈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 在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大潮中,征收的税款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理论界学者也在逐步地研究和探讨税收的宪法秩序,以便完善越来越壮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对于税收的征收活动具有很大的强制性特征,若宪法不对从社会公众合法的私有财产中征收一部分税款这一过程进行制约,税收的法律体系就不会趋于改善。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以宪法秩序研究和探讨税收法律体系。 关键词 税收 宪法 税收法定原则
作者简介:沈昀,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15-02
在现如今日渐繁荣的社会中,税收法律关系是联系社会公众和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两者之间的稳定关系就是靠征税活动来稳固的。而且,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宪法中都已经把税收的相关条文写进去了。但是,在我国历史发展中,虽然很早就出现了税收这一普遍性的现象,但是却与国外先进的税收制度不能相比较,我国没有国外先进的税收实践经验,没有把税收相关的法律条款写入宪法。虽然理论界学者基于这种情况呼吁税收的宪法化,但是却没有产生有效的效果。
一、从宪法学角度研究税收法律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宪法学的角度研究和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可以得出,税收是社会公众与国家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与以往历史阶段的税收关系都不一样。税收具有社会契约性质,是社会公众用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体现,在社会公众与国家两者之间的关系中具有公平的性质。从宪法学维度解读税收的涵义,理论界学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已经演变为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简单性质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国家的征税行为不能仅仅只单纯的进行征税,而是要在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力做好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社会公众(纳税义务人)也不仅仅只依照法律进行缴纳税款的活动,还可以基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在宪法秩序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中都基本上直接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宪法化,或者已经在宪法实践中明确阐释了宪法条文对税收相关条款的保障。但是,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却受到种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