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安全管理办法

2019-08-30 11:39

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井下生产作

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矿区域内的所属各生产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其办法。 第三条 采掘生产经营承包单位,施工前必须与公司鉴定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或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

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各岗位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安全生产劳动组织,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队、班组、岗位,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范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作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特种作业岗位(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工、通风工、排水工、登高架设工等)作业人员必

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无证人员不允许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痴呆、聋哑、手足残疾、精神病患者、心肺疾病等不得招收从事井下

工作。

第十条 严禁违章指挥,强行工人冒险作业或侥幸违章作业。生产单位主管负责人长期不到生产现场管

理且劳动组织机构(班组、安全员)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到人,人浮于事;安全监察中责成整改的事项不及时治理、整改,玩忽职守,一旦发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并追究生产单位违章指挥责任、法律责任、行政、经济、处罚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入井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下井必须着装工作服,必须戴安全帽和防尘口罩,穿防水鞋(清渣工、运输工可穿解放鞋),

携带手灯。违反者每次处以罚款10元,两次违反加倍处罚,连续三次以上解除雇用关系。 第二条 下井前四小时严禁喝酒。违反者不准入井,一经在井下安全监察时发现,当场处罚当事者100

元,处以所在单位负责人30元罚款。发生事故追究当事者直接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间接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上、下班人员严禁爬乘(矿车连接处)矿车或重车搭人。违反者,牵引机车司机和当事者各处

罚10元。 第四条 牵引机车出入行驶中必须注意来往行人,鸣笛警示,在弯道、调车场、交岔道口、装矿漏斗、

硐外、中转漏斗等,必须减速、鸣笛、开信号灯、引车等,违者按《牵引机车(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五条 严禁在机车运输途中睡觉,违者每次罚款10元。牵引机车司机和跟车人员,依照《牵引机车(暂

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条 注意井下卫生,文明生产,保持工作环境的良好,禁止在井下大便或乱扔杂物。一经监察(检

查)发现,违者每次罚款10元并责令即时清除,并处罚井下当班安全员20元,并责成限期治理。 第七条 井下运输机械设备、各种材料,硐外装车时必须拴绑稳固。禁止超高、超宽,绝不允许撞击高

低压电缆;不按要求装车,存在安全隐患的,牵引机车司机不得违章拉运,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不予承运。对强行违章指挥或装车操作及冒险司乘人员,一经监察发现,除当事人罚款30元。一旦发生不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肇事者自负(责任包括:安全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条 运输、搬运、放置(使用)乙炔、氧气瓶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1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运作。违反者处200元以下罚款。违规发生事故追究责任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追究生产单位负责人连带责任。

第三章 爆炸物品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采掘生产单位必须强化对爆炸物品的严控管理。

第二条 雇用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核发《爆破员作业

证》的持证人员担任。 第三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领取、加工、使用、保管、清退等负

全面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每班爆炸物品用量根据需要,由爆破员领用,由安全员监督实际用量及清退入库。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每日做统计报表,在公安机关监察核审爆炸物品时应积极主动接受核查工作。

平时必须对安全监察员的核查工作予以主动配合。 第六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爆破器材管理规程》,对各自单位的爆破员严格以《爆破员守则》进行强化管理。 第七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明确安全责任。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八条 生产单位禁止安排无《爆破员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或者历中有违章受处罚两次的人员,

不得安排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于使用单位负责人

不负责任,忽视安全法规,管理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其它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并追究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储存、押送、保管爆炸物品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处200元罚款。 1、 违反规定,在库区、矿区、生活区进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动的; 2、 库房守卫人员和领用押送(携带)人员玩忽职守的;

3、 同一储存设施内储存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或易燃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的;

4、 任意堆放或放置爆炸物品,没有专人管理,出入库不检查、不登记、帐目不符或涂改帐目的; 5、 领取、押送(携带)、保管、看护、委托非爆破作业人员的; 6、 在库内,押送(携带)、加工、装炮时玩忽职守,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的;

第十一条 使用爆炸物品有下列违规之一的,对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 非爆破员(含违章取消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2、 违反爆破器材领取、押送、加工、保管、使用、清退制度的; 3、 不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的;

4、 在施工现场不按指定地点(临时保管箱)和要求存放爆破器材的; 5、 擅自改变爆破作业地点或爆破作业方案的; 6、 爆破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7、 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不按规定处理哑炮的;

第四章 井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条 竖井掘进安全规定 1、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2

井盖门两边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卸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者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时,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2)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3)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4) 乘吊桶;

(5)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6) 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4、 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2)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3)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4)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5)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6)吊桶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7)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8)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9)乘吊桶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罐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10)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11)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信号装置。

5、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置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备有停电

时提升人员的设施。 6、 井筒内的每个作业地点,都应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

7、 井筒延伸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伸部分与上部作业

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条 天井、溜井掘进安全规定

1、 采用普通方法掘进天井、溜井,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 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严禁用人行梯代替工作台;

3

3、

(2)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

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3) 天井掘进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

和围栏;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4) 竖井、天井上下不允许同时作业,对接贯通距离7m之前一方必须停止施工。

(5)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其他地点作

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生产单位要安排专人监护。 (6) 在竖井、天井作业前必须首先试测空气情况,洒水洗壁,检查有无松石。必须有足够的空

气和顶壁帮安全可靠,方可进行打钻扒碴。严禁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 (7) 采矿和开拓工程施工,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职松石(平

撬)工。

第三条 天井、竖井配套设施的安全规定:

1、 工作台制作规格及材料等要求;

(1) 吊挂横梁:长度根据设计断面制作,铁轨不小于11kg/m。

(2) 吊挂勾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36mm,吊挂勾锚眼深度30-40cm,锚眼方向稍向上倾斜。 (3) 吊挂链环: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25mm,必须焊接牢固可靠。

(4) 工作台板;必须以坚实木材制作,厚度不小于5cm,每块宽度不小于25-30cm,长宽度根

据设计的断面规格制作。 2、 人行梯及吊挂桩制作材料、规格、加工等要求:

(1) 梯子制作材料,角铁规格不小于40×40mm,梯子长宽度不小于40cm,梯蹬间距不大于

30cm,加工焊接坚固可靠。吊挂连接,用10#以上铁丝拴绑牢固。 (2) 吊挂桩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φ32mm,桩眼孔深度大于30cm,桩头露出吊梯不大于15cm,

每梯必须上下有两对平形对称桩与梯子拴绑牢固。

第五章 采矿安全规定

第一条 各区段开采,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第二条 每个采区(中段、矿块)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

并设有梯子。 第三条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

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第四条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配

备专职人员)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第五条 禁止旧调重弹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料、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

不准有水流入。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

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第七条 必须在作业前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同一采场同时进行

4

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八条 井下采掘生产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

责检查并配备专职浮石(平撬)工。 第九条 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采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

预报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当即治理。 2、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冒顶、片帮、岩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及

时汇报。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侥幸违章作业。 3、 在陷落地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第十条 留矿采矿法安全规定:

1、 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2、 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放矿作业。 3、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 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 m左右。 5、 留设分段的顶柱、底柱垂高厚度不小于5m,间柱不小于3m。 第十一条 全面(空场)采矿法安全规定:

1、 采矿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矿岩稳定性情况留设合适的保安矿柱。 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必须紧紧扦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

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不得超过3m。 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相对应,规格应尽量相同。

第十二条 空场采矿法,房柱采矿法及土采方法。

1、 根据矿石稳固性按大小级留设保安矿柱:

(1) 极不稳固:掘进巷道式开辟采场时,不允许有暴露面积,须用超前支护方法进行维护,防

止片帮冒顶; (2) 不稳固:允许有较小的不支护的暴露面积,一般允许暴露面积在50m2内; (3) 中等稳固:允许不支护(矿柱)的暴露面积在50-200m2; (4) 稳固:允许不支护(面积在200-800m2)。

2、 土采法(房柱采矿法)根据矿体厚度和顶板的稳定性,采空宽度一般在8-20m间,矿柱为园形,直径3-7m,矿柱间为5-8m,矿体厚度大时,要留连续矿柱,宽度约5m左右。加强顶帮的安全管理,矿柱留设合理。 3、 各采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检查(治理),以保证其在整个生产期的作业人员安全。

第六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一条 基本安全规定:

5


井巷安全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绩效考核分配方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