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全)(9)

2019-08-30 12:04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臵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 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流:

(一)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最佳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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