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钓浪围垦工程
施工质量测评标准
杭州亚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舟山钓浪围垦工程监理部
二00三年十二月
舟山市钓浪围垦工程 施工质量测评标准
一、总则
浙江省舟山市钓浪围垦工程位于舟山本岛的北部海岸,定海区北蝉乡钓山和白泉镇浪洗山之间,处于杭州湾南部海域。西距上海芦潮港80km,南距宁波55km,距舟山西码头6km,距定海城区10km。工程建设50年一遇标准海塘4159米和排涝闸三座。累计需要完成土石方170.54万m3,计划建设工期四年(即2003年10月—2007年10月),工程总投资1.62亿元。钓浪围垦工程建成后新增土地7700亩,加上原白泉北蝉及海军大成盐场农田,可形成12300亩开发建设的土地资源。
本工程开工建设的有新围北顺堤、西直堤及钓门堵港大坝加固闭气、钓浪排涝新闸、钓山纳潮新闸、小园山新闸工程。为了使本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创优完成,根据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制定了舟山钓浪围垦工程施工质量测评标准。
二、施工质量测评项目的划分
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质监站意见,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的要求,舟山钓浪围垦工程施工质量测评项目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单位工程分为新围北顺堤(Ⅰ标)、钓山纳潮新闸(Ⅰ标)、小园山新闸(Ⅰ标)、西直堤(Ⅱ标)、钓浪排涝新闸(Ⅱ标)、钓门堵港大坝加固闭气工程六个单位工程,各单位工程再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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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部工程划分依据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部署确定。单元工程的划分,按设计结构、施工部署、质量考核的要求划分为每100米为一个单元。
各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具体划分详见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表C―1―2)。
三、工程质量测评依据
1.《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SDJ249-88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的施工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4.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四、施工质量测评的原则和方法
舟山钓浪围垦工程施工质量测评以施工单位自检自评为主,建设(监理)单位实行复检复评。为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公司、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同时相应建立建设(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的质量检查监督体系。
施工质量的测评重点是单元工程。单元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后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检复评和工序验收。单元工程质量测评是质量控制的关键,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测评工作,专职技术人员应加强指导跟班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对重要部位进行跟班、旁站监督;质监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监部门与业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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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质监部门进行抽检。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由质监部门核定。质监部门未进行质量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及工程外观质量检验。具体如下:
1.施工准备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3.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量,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钓浪围垦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
5.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监理)单位汇总后报质量监督机构。
6.质量事故检查: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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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由建设单位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核质检监督机构。
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 7.数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027-91规定。
(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试验规定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3)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划》GB170-87规定。检验和分析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检验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②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规定。 ③操作要准确无误。
(4)实测数据的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结论。
(5)单元工程及工序检测成果按《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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