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法的。
二、辨析题
1、只有具备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者才能成为不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 )
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实践中,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明文规定,工商机关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该法的立法精神予以行政处罚。 ( )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是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 ( )
4、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 )
5、工商机关对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行为,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 )
6、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璜被仿冒的,工商机关无权予以行政处罚。 ( )
7、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仿冒的,可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 )
8、乙企业经甲企业的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标注甲企业的企业名称。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 )
9、商业贿赂行为只有回扣一种表现。 ( )
10、“账外暗中”是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 ) 11、虚假的商品标示行为是虚假宣传行为。 ( ) 12、有奖销售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 13、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继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工商机关可以将其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 ) 14、有权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的工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机关调查案情,受委托的县级工商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
15、某市公安机关规定辖区内的汽车用户必须配装由其指定的厂家生产的安全带,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
16、某批发商在向零售商提供紧俏商品时,限定其转售价格,该行为是合法的。 ( )
17、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 ) 18、对于低于成本销售和搭售行为,工商机关可以运用行政指导方式来制止。 ( )
19、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均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
答:1、×。《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实际从事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都界定为经营者。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不能以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标准。只要在市场交易中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确定,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所禁止的11种行为,即使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行政机关也无法认定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竞争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 3、×。不正当竞争行为虽有民事侵权的性质,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其又一本质特征,这类行为对一般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均有严重危害性。这种“损害”应该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4、√。《关于禁止防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5、×。《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7、√。《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这表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应归于商标领域,适用《商标法》保护。
8、×。在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竞争行为中,“擅自使用”是指违法使用,既包括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情况,也包括经他人非法许可而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情况。
9、×。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因此,除回扣外,商业贿赂还有经营者之间的附赠等其他表现形态。
10、×。“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却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1、×。虚假表示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具体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以下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奖销售,即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对于上述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外的有奖销售行为,法律不予以禁止。 13、√。参见《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4、×。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机关调查案情,但受委托的县级工商机关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5、√。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16、×。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7、×。行政垄断行为的主要特点是,该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中,政府的所属部门应当作广义理解,除政府所属的机关外,还包括政府所属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
18、√。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和搭售行为没有规定行政责任。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运用行政指导方式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
1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