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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权。所以,当甲得知该画为真品时起,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2、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字画。《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对字画的占用为无权占用,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的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字画的所有权,故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11. A城有一酒店生意火爆,甲急宴客,于是打电话给乙订当晚的包厢一个。乙告之甲:须交订金200元。甲交之。假设后来出现以下情形: A:甲于当晚未去就餐消费;
B:甲于当晚带客人准时前往,乙经理告知甲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甲所定的包厢已被他人占用,现已无包厢。
问:上述两情形下,各应如何处理订金200元? 答:A.甲300元归乙所有;B.返还甲300元
12.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400吨的合同,总价值12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1年12月前交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供应了200吨钢材,后因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全部交货。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分析
1.定金的有效要件包括:主合同有效;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定金”字样;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所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定金的金额为2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20万元的20%,且已实际交付,故合法有效。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0万元后,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半,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20万元定金的一半,并适用定金罚则,故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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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不得,而诉至法院。 问题:
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乙的行为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视为违约。 甲公司负责
14. 天津一国企30余技术骨干集体投敌
2006年,天津水泥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因在职期间与他人成立私营公司,并相继挖走研究院30多名技术骨干、中层干部,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天津检察机关批捕。此案发生后,案件中暴露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漏洞、国有企业对于核心技术保密措施的疏漏、企业管理人员道德底线等问题。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
分析:人才流动是应该鼓励的,但是技术人员从原单位离开后,应该遵守《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早在工作初期就与该单位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类似于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了在职期间和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同业工作。作为国企高管的当事人享受年薪制待遇,其高待遇中明确含有保密费。也反映出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
16.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为合伙企业的会计,但是乙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同时协议还规定,甲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总标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均先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一部分转让给A,仅通知了乙和丙。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银行,作为个人债务的担保,此事项仅通知了甲和丙。
甲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350万元的供货合同,由B公司预付30万元的定金,合伙企业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发出全部货物。实际合同履行时,B公司按期支付30万元的定金,但合伙企业一直未能供货,合同手续齐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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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法。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无力履行合同的事实,从而引起纠纷。 该合伙企业出现以下分歧性意见:
1.乙合伙人认为甲与B公司签订合同违反了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故合伙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丙认为甲在向A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符合规定。并且认为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不符合规定。 3.B公司认为因为合伙企业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45万元,合伙企业除应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支付赔偿金20万元。 【答案】
1.的观点不正确。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的第三人。B公司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故该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甲由于违反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约定而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赔偿给合伙企业。
2.丙的观点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该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没有取得甲和丙的同意,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根据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因此,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是不符合规定的。
3.公司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其中处罚性质的为30万元,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B造成的损失,因此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1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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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18. 张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独立于其家庭,2005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张某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雇佣工作人员5名,张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就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张某决定于2007年5月自行解散。 问:
1、张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 2、张某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企业允许另一家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张某自行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1. 张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张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张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2.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张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张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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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4. 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张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19.甲、乙、丙三人于2003年6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2003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元。三年后,三人发生矛盾,乙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和丙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亏损5000元,甲丙两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甲,甲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丙,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乙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3、甲和丙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答:1.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 乙的想法是错误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乙退伙时,已有3000元债务,此3000元债务乙应和甲,丙负连带清偿责任。
3. 甲,丙的想法也不对。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乙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由甲乙丙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