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⑵、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而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⑶、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⑷、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4、计税依据: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注意的项目有:
⑴、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代理业营业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⑵、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科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⑶、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⑷、其他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
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②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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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勘察设计分包或转包以其总包收入减去分包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例题·单选题】某旅行社本月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5万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5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共计8万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20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2万元,请计算该旅行社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万元。 A.0.05 B.0.3 C.0.5 D.0.7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税额=(15-8)×5%+(20-12)×5%=0.75(万元) 5、申报与缴纳
⑴.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⑵.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6、税收优惠
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⑵.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⑶.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⑷.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⑸.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⑹.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⑺.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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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税目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⑻.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⑼.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险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⑽.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⑾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⑿.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继续申请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1、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6项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2、税率——5% 3、注意问题:
⑴、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⑵、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⑶、转让在建项目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营业税 4、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转售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8 000 000元,转让时发生相关税费128 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土地出让金5 600 000元、相关税费2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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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正确答案』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8 000 000-5 600 000)×5%=120 000(元) 6、申报与缴纳 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⑵.纳税地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7、税收优惠
⑴.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⑵.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⑶.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格动漫、手机动漫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
1、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2、税率——5% 3、注意问题:
⑴、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⑵、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⑶、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⑷、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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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⑸、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销售不动产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4、计税依据
⑴、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或费用,对此类费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申报与缴纳
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税收优惠
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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