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么做,既是对合伙人负责,也是为客户负责。 3、有利于防范律师流动引发的风险 人们常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有的独立性、专业性的特点,导致了执业律师流动性比较频繁的特征。承办律师离职,他曾经为客户提供过哪些法律服务,如果没有业务日志的记载,接替的律师几乎不能与客户有有很好的业务衔接。事务所也会因律师离职,受到客户的职责和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每个大型律师事务所在每年3月或12月,都会有小型的律师团队随主管合伙人的离职而集体离职。他们的客户是否可以带走呢?这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和小团队共同关心的问题。最终,客户有选择权,要么选择律师事务所,要么选择跟随小团队,要么选择其他律师事务所。但是,律师事务所可以做的工作之一,就是通知相关客户,某合伙人已经离职,客户可以选择,原承办的法律服务风险责任于客户选择的结果随之转移。
例如:2006年6月1日,某合伙人正式离职,客户选择跟随该合伙人,与中伦金通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与合伙人所在的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6月1日之后,该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责任,应当由新的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承担。
利益冲突管理是一件日常工作,涉及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管合伙人、承办律师、业务秘书、检索员等多方人员,工作责任重大,检索人员不能马虎、懈怠,必须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十二、完善我国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制度,既要维护国际经济交流,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又要发挥律师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不是简单的限制和制止,而是因势利导、相互促进。
1、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及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等基本内容上都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自1979年恢复以来,不国20年的历史,从业人数11万人左右,在中国的审判、仲裁、检察、立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中,属于弱势群体。与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与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在管理制度、执业标准和风险防范规则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2、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原则。尽管我国律师业发展较快,但却存在地区发展差距大的现状,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同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因此,目前建立此项制度要着眼于促进我国律师业发展,既要重视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做到相关规范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考虑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
3、加强国家立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规范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也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除《律师法》和诉讼法之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不能创立该类规范。否则,律师权利将被限制,市场经济和司法制度将受到破坏,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打击。 总之,关于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内容既要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又必须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既要规定的尽量完善,使律师在法律服务中有章可循,又不能限制太多,约束律师执业自由。
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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