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的整体。 ③生产性。任何土地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都有一定的利用价值。 ④有限性。土地资源面积无论在整个地球上还是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其数量基本上都是恒定的,不会人类 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 ⑤不可替代性。土地资源无论是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以及劳动对象,还是作为动植物栖息、繁衍 和成长发育的场所,都是别的要素不能替代的。
27.我国《草原法》规定,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的草原包括 【 ABCDE】 A.严重退化的草原 B.沙化的草原 C.盐碱化的草原 D.石漠化的草原 E.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解析】《草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28.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应当实行特殊养护的海洋生物资源包括 【ABD】 A.迁徙海洋生物 B.海洋哺乳动物
C.国际重点保护海洋动物
D.为产卵而进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E.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鱼类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三类海洋生物资源应当实行特殊养护: 第一类是迁徙性海洋生物,公约要求沿海国和相关的捕捞此类海洋生物的国家直接进行合作和通过适当的 国际组织来合作;
第二类是海洋哺乳动物,具体包括 12 类海洋哺乳动物;第三类是为产卵而进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29.《生物多样性公约》所指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包括 【ACD 】 A.基因多样性 B.营养多样性 C.物种多样性 D.生态多样性 E.环境多样性
【解析】本题考查 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生物多样性一般指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 生态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已经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生物多样 性对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和运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也对人类的生存起着重要作用。 生物多样性在生态学上是一个最全面的概念,它包括了所有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以及它们所属的生 态系统。
30.需要人类采取共同行动加以解决的全球环境问题主要包括 【BCDE 】
A.河流污染 B.海洋污染 C.气候变化 D.臭氧层破坏 E.生物多样性减少
小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 4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20 分) 简答题(
3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我国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3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我国法律规定的公众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答: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的方法与制度。主要方式有:
(1)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2.简述“环境噪声” 32.简述“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别。 简述 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别。
答:(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规定的数值内排放的噪声可以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及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认为是环境噪声污染。
(3)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够成环境噪声污染,而仅仅是环境噪声。
33.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作用。 33.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作用。 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作用
答:概念: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
天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作用如下:
(1)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2)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3)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4.简述我国《水法》关于解决水事纠纷方式的规定。 34.简述我国《水法》关于解决水事纠纷方式的规定。 简述我国
答:(1)地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
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