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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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报价(2013版)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地质勘察资料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结算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计价依据(GB50500-2013版)等是本工程计价的依据,除本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均按计价依据(2013版)规定执行。执行《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用费率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4】100号)、温州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
1.5投标人必须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综合实力,依据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自主报价。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4.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4.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必须满足招标设计要求,其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参照或不低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如有提供参考品牌的,投标人投标的产品品牌档次应参照或相当于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的档次,否则中标后招标人有权更换产品,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
2.4.3、材料、人工、机械报价为税前不含增值税的报价 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要求
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自主报价。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采用综合单价;以费率方式计价的,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计取。投标人认为清单所列措施项目中不发生费用的,应以“0”计价,不得删除。
3.1施工技术措施费清单报价的要求: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包括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现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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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交通管制费用;安保、巡逻费用;周围道路、原有建筑物保护费;拆除、砌墙、垃圾清运;业主、监理用房及指纹考勤机的配置、保管、维修等相关费用;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具体以工程清单中为准);
(1)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本工程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全部费用(包括塔式起重机基础费用;施工电梯固定基础费用;特、大型机械安拆费;特、大型机械进出费等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2)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本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死,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3)现浇混凝土模板费:是指本工程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模板、木模板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的摊销(或租赁)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实际用于本工程的砼方量自行测算报价, 一次性包干。
(4)预制混凝土模板费: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实际用于本工程的砼方量自行测算报价, 一次性包干。
(5)施工现场临时水电费用:包括由于停电、停水及施工用水加压而增加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投标人自行测算计入投标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死,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6)交通管制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7)安保、巡逻费用: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每公里不少于2人24小时安保、巡逻费用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8)周围道路、原有建筑物保护费:施工前要检测建筑物的安全及结构,并保证施工后建筑物的安全及结构完整性,如有损坏及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⑼拆除、砌墙、垃圾清运:原有门窗洞口封堵或重新开洞、拆除、垃圾外运及砌墙、抹灰、墙面处理等,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10)业主、监理用房及指纹考勤机的配置、保管、维修等相关费用:业主、监理用房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11)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 是指投标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各专业、温州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用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死,投标计价今后不予调整。
3.2施工组织措施费清单报价的要求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时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二次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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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具体以工程清单中为准)
(1)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工程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报价应按温州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规定计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的下限,低于规定费率的下限的将否决其投标。必须符合苍规建[2011]46号文件关于《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及苍住建【2012】238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根据苍规建[2011]46号文件关于《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计入创文明标化工地增加的费用,报价可参照《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文件计取。暂时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达到规定的标化工地后方能支付该费用(本工程不做要求)。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季施工要求和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增加的费用。
(4)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材料、设备等一次到不了施工现场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提前竣工增加费:是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所增加的费用等。
(8)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是指边施工边维持通车的市政道路(包括道路绿化)、排水工程受行车、行人干扰影响而增加的费用;
(9)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本工程工程定位复测费执行《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用费率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4]100号文件规定。
(10)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本工程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执行“关于建设工程部分施工费用费率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4]100号文件规定。
(11)优质工程增加费:创省市级优质工程等奖项增加费,本工程质量只要求合格,可不计本项费用。
(1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费用。 3.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时有关表格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措施项目,但不得删除不发生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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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应填写在相应的措施项目之后,并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序号栏中以“增╳╳”示之,“╳╳”为增加的措施序号,自01起顺序编制。
3.4措施清单项目计价时,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一律以“0”计价,如不填报按“0”计。
4.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4.1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内容。 4.2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提供的数额填报。本工程暂列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不得调整,否则经评委确认后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4.3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投标报价时按招标人提供的数额填报。
4.4计工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投标人投标自行确定报价。
4.5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1)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2%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和协调费。总承包单位完成其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应无偿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2)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分包单位又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的配合服务费,由总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发生额自行约定。(3)发包人自提供材料、设备的,对材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材料、设备价值的0.2%-1%向发包方计取材料、设备的管理、服务费。
5.工程规费、税金的报价
5.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税金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温州市住建委转发《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91号)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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