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龙港镇松涛嘉园配套道路 - 图文(9)

2019-08-30 14:09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10%支付(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同比例扣回)。

预付款支付期限:支付时间为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并且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施工、材料和项目经理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为支付条件。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每月需支付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回预付备料款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2010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2013版)及相关省市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该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实际完成量的70%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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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同比例扣回)支付方式:每月25日前申报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委托的审价单位审核确认后,于次月30日前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进度款付至合同价的70%时(并扣除暂列金额),暂停支付进度款,待提交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并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7.5%,余款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12.4.2条款规定程序提交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5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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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3.1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

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14.2.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执行。

14.2.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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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2.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本工程的道路及给排水管网及设施、路灯等配套工程均为1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约定为1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16.1.1。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按通用条款12.4.4。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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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承包人未调遣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场进行施工准备;且承包人在半个月内未响应发包人的要求。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承包人必须调遣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若承包人在半个月内未响应发包人的要求,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保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责任险等。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发包人应为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监理人等,除发包人方人员外)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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