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2)

2019-08-30 14:18

采情况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文件; (5)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 9.受让人情况: (1)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股份组成说明; (2)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证明文件; (3)受让人按照原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的承诺; (4)受让人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承诺; 10.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的,应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应附所在集体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前后备用金缴存情况;明确后期备用金缴存由谁承担;明确后期矿山治理由谁承担;明确矿山闭坑后备用金的返还主体。 五、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和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组成变化情况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及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承诺; 3.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股份组成说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专用票据扫描及复印件);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属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提交矿业权转让鉴证书。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目录;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直角坐标);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埋桩定界材料;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 6.矿山储量报告、评审(审查)备案文件及占用储量登记书(按变更后办理的); 7.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8.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9.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10.重新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11.重新编制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2.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13.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14.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 15.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6.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7.根据不同的变更内容须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开采范围、矿种、生产规模的需提交矿山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变更开采范围中属探采资源整合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属协议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协议出让相关文件;属招拍挂出让周边资源的,提交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六、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县、市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或近三年经评审备案储量核实报告(只需纸质)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文件; 4.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未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申请; 5.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专用票据扫描及复印件);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8.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9.有效期内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基建批准文件; 10.开发利用方案认定书及审查意见; 1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2.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13.超期6个月以上的,提供出具的超期说明。 七、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现状与实测图; 3.关闭矿山报告(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储量消耗与报销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5.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6.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登记资料; 7.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闭坑阶段、土地复垦等方面检查验收意见及批准文件;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11.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2.政府关闭矿山的文件; 13.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14.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4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机关审批天数)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 40个工作日(不含上级机关审批天数) 限 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转经营性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2]206号 收费项目:1、矿产资源补偿费 2、矿产资源价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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