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暗含会计基本假设,明确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以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在实现国际趋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但仍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关键词] 基本准则;国际趋同;创新;缺陷
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施行的是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该准则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财政部顺应时势,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基本准则总共11章50条,内容涵盖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在实现国际趋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一、基本准则的国际趋同与创新
(一)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本假设
早在1989年,当时的IASC(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1年改组后变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中,就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权责发生制是包括会计目标、要素、确认和计量在内的所有基本概念的基础,直接规范收入(权利)及费用(责任)的条件和时间。权责发生制的涵义是:在交易或事项中,当一项收取收入(利得)的权利已经发生时,应当确认收入或利得;而当一项承诺在未来支付费用或损失的义务已经形成时,应当确认费用或损失。权责发生制强调的是收入和费用发生的所属会计期间,而不管此项收入是否已经收到或此项费用是否已经支付。
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假设,其主要原因如下:(1)由权责发生制引起的财务会计的特殊程序,如应计、递延、分配和摊销以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