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贱卖公司资产(含公司股份),更不能因此获利。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个人拥有的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承接各级公司业务。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限内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公司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直接或间接的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
1、任何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终止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上述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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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竞业禁止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加法制观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在履职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违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给各级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全额予以赔偿。若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免职、被撤销任职后应自觉接受审计,审计要求与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经尽职检查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
(二)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
(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执行上级机构违法决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相关定义
(一)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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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各级公司管理层中对该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包括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及各级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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