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的范畴。购买洪水保险将成为洪泛区居民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及损后获取政府赔偿的基础依据。
美国洪水保险计划,作为一项政府行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和运作。商业保险公司在实施洪水保险时,实际上是执行政府的计划,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这一基金支付。由此可见,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在销售保单和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相当于保费32.5%的手续费收入。
按最新资料,美国全国每年的洪水保险保费收入达16亿美元,约434万份保单,洪泛区社区投保率高达90%。⑦
从以上描叙中,可以清楚的看出以上每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特点。
新西兰首先建立了由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社会机构三个部分组成的巨灾风险应对体系。
其次,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基金来源由保险费、及基金投放市场获得的收益。其巨灾保险是通过强制的方式征收的。
建立了多重“保险”分散风险,如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等,建立了三个层次来分散风险的机制。
日本建立了由自助、政府救助、社会救助三部分组成的救助体系。 个人参加巨灾保险是自助,个人投保属于自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的物收取不同的保费。
政府救助包括保险和再保险的赔付和政府对灾民的直接补助。此外还通过财政政策不同层次的减免税收等措施来间接补助灾民。
社会救助除了社会捐款外还包括金融机构减息、延长按揭贷款偿还期限的来进行补助。
美国首先通过颁布《联邦洪水保险法》来保证巨灾保险的实行,并规定了保险业应该得到联邦政府的支持。还同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的措施来实施部分巨灾保险。通过对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地震保险体系的了解不难发现,政府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立了由保险企业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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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地震局贷款、再保险、投资募捐等方式来积累应急资金。
通过运用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增加社会力量的参与救援的力度。
六、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选择
虽然各个国家的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各不相同,但是通过分析也有很多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如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和运行模式以供决策和实际部门参考:
(一)政府要把握自己的角色、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和积极参与和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工作。
政府是公共品的提供者,灾害防御设施和许多防灾减损的措施都属于公共品。例如:防洪大堤、地震预警体统、天气预报等。政府应该加大对公共品的投入来达到防灾减损的措施。不但可以减少人民的损失和防灾压力,还可以降低保险公司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保险的力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经济还不够发达,保险公司还不能够承担巨灾到来的巨大风险,单纯依靠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还不能够达到防灾救助的全部任务,需要政府来大力的支持。同样单纯的依靠政府的救济,会加大政府的财政压力使资金支出超出预算,还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所以政府需要和保险公司保持长期的建设性的伙伴关系。
在政府支持上,一是行政支持,将各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合,牵头组织对保险公司已经拥有的数据进行完善。二是税收支持,通过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收保费税,巨灾保险利润免收所得税。在救灾报偿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调整金融政策减免灾区人民的税收、延迟按揭贷款偿还时间和降低银行利率,并做时间上的规定以利于灾后重建的顺利快速进行。三是经济支持,政府无论在灾前的预防巨灾的准备金上,还是灾后对灾民的补偿上都要在经济上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运行上的支持。
(二)颁布《巨灾保险法》。把关于巨灾保险的制定、管理、运行纳入法律范围内,保证巨灾保险制度有法可依。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国务院出台有关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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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行政法规是切实可行的。
(三)设立一个巨灾保险核心机构。巨灾保险核心机构是巨灾保险制度的中心枢纽,建立适当的核心机构是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如新西兰通过地震委员会,日本的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美国加州是加州地震局。
(四)设立专项的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由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出一些,投资收益,再保险赔款,和国家专项拨款共同组成。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由设立的巨灾保险核心机构管理,受国家的监督。在我国目前人民的支付能力还很有限,巨灾风险又十分的巨大,保险公司逐利性,使我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巨灾基金不再依靠政府拨款。这样可以将资金滚动起来,可以长期积累保险基金,可以稳定国家在救灾时的财政支出,有利于保证灾害发生后资金及时到位而不对财政造成冲击。有利于使灾区快速的恢复经济与生活。
(五)设计一个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一,保险人,通过各种巨灾保险产品的推行分担了灾区人民的风险,第二,保险人相互也形成了一个风险分担共同体。第三,通过再保险公司把巨灾风险分担到国外,在某一年内,世界各地同时发生巨大灾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把风险在全球范围内扩散是最佳的经营风险的方式,而在世界范围内运做的再保险就成了最好的选择。同时被保险人在大数定律的作用下也发挥着相互分担风险的共同体。同时政府是最后的风险分担者。对于超出保险或者再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部分有政府来承担,但是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超出国家预算很大就要按损赔比例平均分担。第四,利用巨灾保险衍生品来在资本市场上分散风险。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拿巨灾债券为例,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物,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本市场为巨灾风险分散提供了重要的支持,许多新型风险管理工具均以资本市场为依托。通过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使社会的危机处理能力得到增强,保险人也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能力。
(六)从投保方式上采取强制的方式。在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起步晚,发展不够完善,同时我国当前人民的保险意思还很淡薄,再加上巨灾的突发性、难预测性、在一个地方连续发生的概率也很低,像日本那样实行巨灾保险自愿的形式,很难推行巨灾保险制度。所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合依靠法律的手段实行强制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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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来推行,这样也可以有效的避免逆选择现象。但是强制的方式方法要得当,要设计一个最低投保数额,同时设计不同层次的保额保费,投保越多得到的赔偿就越多,这样来给被保险人有个自由选择的余地。
(七)投保范围采取分区的方式。我国地域广阔,地貌复杂,发生巨灾的概率和种类在不同的区域也不相同,所以要根据科学的方法具体的数据把我国划分为很多区域,不同的区域各种巨灾保险的品种的费率不相同,交的保费也不相同。例如在我过东南沿海,几乎每年都遭遇台风的袭击,却很少发生地震,那么在这个区域内,地震保险的保费要低,台风保险的保费要高。 七、结语:
万事开头难,在我国的巨灾保险还在空白的情况下,我通过对国外发达地区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体系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浅薄的探索,希望可以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诞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将会不断的得到完善,我国的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将会不断的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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