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首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如文义解释得到的结果是单一的,则一般无须进行论理解释,除非出现多个结果,方才继之以论理解释;
2.在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进而运用扩充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的意义内容。如仍不能得出结论,则做目的解释探求立法目的。最后作合宪性解释看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价值判断;
3.仍不能得出结论后,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
4.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结果不得超出法条文义可能的范围;
5.经解释最终仍存在相互抵触的结果,且各种解释均言之有理,则应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出具有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作为结论。
第四编法律社会论——法律在社会中的运用状况,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社会论者,以法外之视角,阐明法外之理,及关于法律之理论。
第十四章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社会释义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
第二节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可能考简答)
1.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2.法律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促进社会发展,或者阻碍社会发展。
3.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4.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因素,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的系统稳定和均衡的特殊功能。
总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第三节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观点提出者,局限性,简答)
庞德提出,其把“社会控制”一词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他认为,社会控制的目的在于其有可能为大多数人做更多的事情。
社会控制,在广义上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全部过程,包括使人们社会化的所有措施;狭义上则总是与异常行为相联系,指人们如何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异常行为做出反映。
法律的社会控制的表现:
1.社会控制首先表现为通过法律行使国家的职能; 2.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 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局限性:
1.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有其自身的时空范围,既不能存在于所有的历史时期,也不能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
2.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不是很稳定的;
3.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难以周到地调整所有特殊的人类事务;
4.法律规范无法毫无遗漏地调整所有法律应调整的领域,法律漏洞等情况总是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