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沁河河道采砂权(2)

2019-08-30 15:38

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或拒付拍卖价款及佣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拍卖标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标的名称、现状情况等资料对拍卖标的所做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以实地查勘为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之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应价,出价及成交等行为均视为认可标的现实状况,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文件。拒签或以其他理由缓签、拒签,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竞买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拍卖价款及佣金,然后方可领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委托人签订《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视为该拍卖标的未成交,拍卖人有权撤回该拍卖标的,凡未在拍卖会上宣布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均视为有保留价。

第十条:竞买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次拍卖会制定的《特别规定》或《特别说明及瑕疵声明》。凡本规则未包括而又必须遵守的规定,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二十一条及本公司的交易条款。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需要保密的竞买人应在报名时向本公司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本次拍卖会以及在相关业务环节中发生的争议由委托人、竞买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请按照法律程序在拍卖人当地法院解决。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及处理。

四、特别说明

1、本公司对标的物所作的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竞买依据,拍卖时以展示现状为准。本次拍卖标的委托人提供的项目产权权属清晰,并对该产权具有完全的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

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受理买受人提交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采砂办组织河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相关单位联审联批,统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3.涉及第三方权益事宜:

买受人自行协调处理乡(镇)村街、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第三方权益;自建入场条件和入场事宜,拍卖人和委托人不负责协调入场工作;若需占用开采区内的土地或拆除附着物,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自行办理或协调处理,上述事项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双控”管理:

(1)采砂总量控制:每个标段每年采砂总量10万m3,已达到许可开采控制量的必须无条件终止采砂作业;对影响堤岸或行洪安全、不适宜继续采砂的可

采区应暂停采砂作业。

(2)船只数量控制:最多选用30 m3采砂船(有动力)2只、提砂船(无动力)1只、且柴油机等动力设备功率不得超过22kw,泥砂泵口径不得超过6吋。

5.采砂“五定”作业要求及环保要求: (1)规定开采范围:见第六部分“拍卖明细表”。 (2)规定作业方式:船采。

(3)规定作业时间:作业时间为禁采期以外的每日7时至19时。 (4)规定弃渣清理:采砂区域内的弃渣、垃圾,及时清除出沁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5)规定安全责任:买受人是本标段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砂船安装GPS定位系统,采砂作业区、临时用房、入滩路口等处安装全天候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像素不得低于500W,带夜间辅助灯光照明,图像保存不少于60 天),适时与沁阳市采砂办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便于有效监督采砂运砂过程管理;设立安全员,佩戴安全员袖标,加强安全巡查,入滩路口、采砂区内、遗留砂坑、作业现场及周边范围内要安装防护网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公开张贴悬挂《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砂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砂业主职责》等制度,配备安全员和安全救生设施,加强巡查防控,严防溺水及安全事故发生。合同期满,买受人须继续关注原采砂区安全,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6)环保要求:买受人需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规范和要求设置环保设施,保证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因达不到环保要求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出让期:

出让期为 2年(含禁采期),自签订《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之日起第61天开始计算;采砂许可实行一年一许可,在第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第二年采砂许可申请;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不得实施采砂作业及经营,采砂许可终止时则对应的出让期终止。

7.禁采期:

(1)沁河主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2)预报沁河五龙口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流量期间;

(3)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指令的其他时段。 8.计量方式:

销售台账、每旬上报采砂量与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相结合。 9.其他:

(1)本次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以年度为单位分年缴纳。买受人需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捌万元整人民币交纳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并在30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出让项目合同》,逾期未办理者委托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拍卖保证金。第二年价款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届满三十日前按成交价款缴纳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否则不办理下年度采砂许可,终止合同。

(2)买受人应依法纳税并承诺采取合法合规方式在项目所在乡、镇缴纳因本项目实施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3)买受人所使用的船只及聘用船员应证件齐全且安全可靠,在办理采砂许可证时应提供拟用船只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4)买受人为安全责任主体,如在本标段出现溺水等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应严格落实规定开采范围、规定作业方式、规定作业时间、规定弃渣清理、规定安全责任的“五定”要求,科学有序实施采砂作业。

(6)采砂办将不定期抽查开采深度,查勘是否有越界超采行为,同时现场计算复核实际开采量。

(7)买受人负有其使用的堤防道路维修养护补偿的义务。

(8)买受人在参与竞拍时应充分考虑生产经营利用沁河堤防道路等情况发生的费用,在拍卖成交后须提供与堤防道路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的使用合同,否则应承担不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的后果。

(9)买受人需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将相关安全、环保、监控等设施安装到位,适时与沁阳市采砂办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否则取消其成交资格。

(10)采砂船必须在规定的坐标范围内活动,船只行驶不得跨越河道中心线。

(11)买受人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变更之前需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变更。

(12)买受人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支持当地公益性重点建设,扶贫救灾等责任,并就稳定市场供应作出价格优惠。

(13)买受人采砂场遭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地震、洪水等)天灾,损失自负。

(14)因防汛抢险、工程建设、采砂区变更或违规作业等,需要停产、停业、整改时,买受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10. 踏勘现场:

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时,需了解可采量、开采范围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地上附着物、运输道路、所在乡镇村街等情况。

11.其它事项说明详见后附“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权拍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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