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合法停放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建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快速理赔机制。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支付或者垫付通知。
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不予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保险公司需要医疗机构提供抢救费用清单或者向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七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第七十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40元罚款:
(一)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二)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第七十五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第七十六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二)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转移到安全地点的;
(六)有影响、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七十八条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5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八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长度、高度、宽度规格的; (三)转弯前不减速慢行,不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四)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六)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办法另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具体规定处罚;
(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八)制动器失效,仍在道路上驾驶的;
(九)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
(十)牵引动物的;
(十一)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第八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横过机动车道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的;
(三)不按各行其道规定通行的;
(四)违反非机动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第八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醉酒后驾驭畜力车的;
(二)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臵的; (五)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50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六)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臵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七)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