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使用转向灯不按法规规定的;
(六)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车灯的;
(七)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臵的。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五)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不按指定时间、路线的; (十一)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教练不随车指导或者让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十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车身后部未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实习标志的; (十三)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其他作业的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五)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未按规定喷涂统一标识或者放臵标牌的。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五)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掉头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八)在夜间通过急弯路段、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
(九)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十)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一)通过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察明水情,不低速通过的;
(十二)行经渡口不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二)违反超车规定的;
(三)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四)不给执行紧急任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违反会车规定的; (六)被牵引的故障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八)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
(九)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一)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臵的; (十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十三)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六)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驾驶擅自改变结构等不符合登记内容的机动车的。
第八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车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速的;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 (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在行驶车道内活动、逗留,或者驾驶人在夜间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
第八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臵的; (三)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四)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七)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八)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第九十条 摩托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或者将摩托车交由摩托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摩托车的,或者将摩托车交由摩托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400元罚款。
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或者将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 本条规定适用于轻便摩托车。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8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前两款规定中的“以上”不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150元罚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处200元罚款。
第九十五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