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2)

2019-08-30 16:13

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参考:(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二)案例分析:

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9月份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筹建“广安花园”。10月初,公司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向公众播出销售广告,吸引市民入住“广安花园”。10月10日,市民张某向广安公司提出要购买“广安花园”的房屋一个单元。广安公司表示,有意购买者可预先登记并留下联系地址、联系方法等,张某遂登记了A座楼B单元C层D号。11月1日,广安公司将张某预登记的房屋卖给他人。11月20日,广安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张某之妻前往。张妻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要求广安公司收下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为以后购买房屋的“定金”。广安公司收款后,开了收据给张妻。后张某坚持购买其于10月10日预先登记的房屋,双方弓I起了纠纷。张某遂于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安公司按其登记房屋给付。诉讼期间,广安公司的所有商品房全部售完。 现问:

(1)对广安公司与张某及其妻的各个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说明理由。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了吗?

答案参考:(1)①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上所作的销售广告,应为意在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买楼要约,并未包含订立合同的实质条款与内容,按照合同法原理,其性质属要约邀请。 ②市民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买房的要求以及预先登记,其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按照合同法原理,此应为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买房要约。③11月20日,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屋,应视为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发出的另一要约邀请。因为该通知对应当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标的、价款等均未提及,故应为另一要约邀请而非要约。④张妻交给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并开具收据, 应视双方签订的一个预合同。因为双方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过程和要件,应视为合同; 又于这一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下一个合同,也即售楼主合同的签订,故属于一个预合同。 (2)在本案中,楼房单元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从上述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对买卖一单元房屋达成合意,要约、承诺的过程没有完成,故而买卖合同不成立。 (三)案例分析: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l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

画。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参考:(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甲、乙、丙的共有关系;②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③丁与戊的买卖关系;④戊与己的买卖关系;⑤己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 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 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己属无权处分,因其 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四)案例分析:

1993年5月2日下午,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王某、李某和张某三人在河边玩耍。他们看见河流对面的刘某正在河边洗鞋子,王某便提议用石子砸刘某身边的水,这样可以使刘某身上被水溅湿。于是三人便纷纷用石子砸向刘某。刘某发现有人朝自己扔石子,便准备走开,在取鞋子时,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当时刘某便觉得疼痛难忍,回家后家人马上将刘某送到医院。经某市人民医院治

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刘某住院1个月后,花费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 000余元。

刘某出院后,经该市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刘某的左眼伤为破裂伤,视力为“0”,刘某父母为赔偿一事向王某等三人的父母进行了交涉,交涉未果,于是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三人的父母共同赔偿刘某所受的损失。

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的父母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未砸中刘某,砸伤刘某的石子是张某所扔,而且刘某也不能够举证证明是他们的孩子所为,故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父母也认为刘某的损伤不是自己的孩子所为,不同意赔偿。但是三被告的父母均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石子是谁所扔。

问:1.王某和李某的父母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2.确定本案中三被告责任适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3.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三被告本人赔偿,还是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参考:1.王某和李某父母的主张不合理。 2.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3、应当由三位被告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账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

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对货物毁损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参考:(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2)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家电中心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原来冰箱是一台有质量问题而被其它客户退回来的次品,但家电中心经理却故意隐瞒了实情。高某提出退还要求,但被拒绝。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进行分析。 答案参考: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价款,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问:(1)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2)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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