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款管理办法(2)

2019-08-30 17:51

牌号是否与备案的车辆牌号相符;仔细检查对方业务承办等人员的“工号牌”是否与备案的“业务承办人员授权书”及“工号牌”信息相符。

如因未按规定程序验证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店长及出纳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第三方押运公司上门收款时,应至少配备以下人员:一名驾驶员、一名业务承办人员、两名押运员(一名负责车辆款项安全,一名负责协助业务承办人员负责封包款项的接送安全)。

第二十九条 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店长及出纳员应拒绝办理交接业务:

上门收款人数与合同约定人数不符; 上门收款人员未佩带“工号牌”;

上门收款人员“工号牌”与预留备案材料信息或本人不符; 第三十条 第三方押运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如需变动的,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书面通知收款点(旗舰店)及银行网点。店长及出纳员收到书面变更通知、新业务承办人员“工号牌”及“授权书”后,应及时更新备案材料并在交接营业款前严格检查。

如押运公司业务承办人员“工号牌”发生遗失等紧急情况时,应携带临时身份证明(经押运公司和银行网点签字盖章)至旗舰店收款,同时站长及核算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码取得对方的确认。未佩带“工号牌”,又无临时身份证明的,

店长及出纳员应拒绝办理交接。

第三十一条 店长及出纳员核实对方身份后,将款箱交予对方业务承办人员,业务承办人员检验款箱、锁具及封铅完好后,至少两人在“旗舰店营业款交接记录”上签字,同时店长及出纳员在对方“上门服务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营业款交接时,无关人员应离开现场,整个过程必须在监控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押运公司将款箱交接给银行网点后,银行工作人员在监控下开箱清点,如清点发现长款的,退还至旗舰店;发生短款、假钞的(银行接款时,款箱锁具、铅封完好的情况下),由店长及出纳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店长、出纳员有疑义的,可在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的陪同下,查看银行视频监控资料。

第三十四条 出纳员应及时取得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并检查是否加盖“现金收讫”章、核对日期、金额是否有误,如有疑义,应立即联系银行解决。核对无误的,应按规定装订保管。

第三十五条 出纳员应按月取得银行对账单,并认真核对,如发现不符之处,应及时与银行核对、查明原因;核对无误的,及时回复银行。

第八章 银行上门收款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上门收款且由银行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收款的,核算员应在规定的上门收款时间之前将营业款清点、整理

整齐,并填写现金存款凭证一式两联,提前做好款项交接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旗舰站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银行上门收款时间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打听。

第三十八条 旗舰站应取得银行上门收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号牌或上门收款服务证、授权书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银行工作人员到达指定收款点后,店长及出纳员应仔细核对、检查对方的身份证件,如发现未携带相关证件、与备案的资料不符或者接款车辆不符的,必须拒绝办理交接业务。

因未按规定程序核对、检查对方身份证件造成的损失,由站长及核算员承担。

第四十条 办理营业款交接前,核算员应礼貌请出非相关工作人员,关防盗门。

第四十一条 办理营业款交接业务时,双方交接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且整个交接过程必须在录像监控下完成。

第四十二条 店长及出纳员应与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清点现金,清点无误后,双方交接人员在“营业款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出纳员将营业款及现金存款凭证一并交接给银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出纳员应在下次上门收款时向银行工作人员索要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并检查是否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核实金额、日期等关键要素是否有误,核实无误后按要求保管妥

当。

第九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旗舰店应设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日的营业收入及上缴款项。

第四十五条 出纳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按照日期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分月装订,定期交财务部存档。

第四十六条 旗舰店的各种收入款项不得坐支,不得用于旗舰站日常费用支出或其他任何用途。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对旗舰店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操作的应及时指出、改正,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一章罚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旗舰店站长、出纳员以及其他能直接接触营业款的员工,应签定“资金管理承诺书”(附件2)。同时应提供家庭直系亲属成员(父母、丈夫或妻子等)的相关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存档。

第四十九条 店长、出纳员或其他能直接接触营业款的员工,如因个人原因需离职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接到申请后应第一时间告知财务部。在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前,店长及出纳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未经财务部签字同意,人事部不得为店长及出纳员等办理正

式离职手续。

第五十条 发现营业款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并上报公司。

第五十一条 遭遇抢劫时,应保持冷静,不要自行采取或让其他人员采取可能招致人身危险的抵抗行动,切记人身安全比财物更重要。相关预防及应对措施参见《收款点盗窃、抢劫预防及应对措施》(附件1)。

第十章 短款、假币责任界定

第五十二条 清点、交接营业款时,发现短款、假币的,按以下规定划分责任:

(一) 现金投入保险柜之前,由收银员负责赔偿。 (二) 现金投入保险柜至出纳员开柜清点前,由在投币记录单上签字的投币人和监投人共同负责;

(三) 出纳员清点确认至款项交到银行收款人员期间,由出纳员和店长共同负责;

(四) 因工作需要临时交接,未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造成损失又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原保管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发现,柜外保存营业款金额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店长及出纳员各罚款50元,当班收银员罚款100


营业收款管理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某桥桥梁动静载试验方案2016-5-28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