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经检查发现,擅自以个人名义开立收款账户收取营业款的,没收全部营业额,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店长和出纳员各罚款200元,店长及出纳员为直接责任人的,从高处罚。
第五十五条 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登记营业款交接记录的,对店长、出纳员及收款员各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 经检查发现,营业款上缴金额与实收金额不符的,除追缴差额外,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经检查发现短款、假币情况的,由按照本办法第十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确定的责任人赔偿。
第五十八条 采用第三方押运公司上门收款,经银行清点发现长款的,对店长及出纳员各罚款50元。
第五十九条 遇抢劫等突发事件时,因收款人员未按规定投币,造成损失金额超过规定柜外保存限额时,应投未投部分由收款员负责赔偿,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收款日报表
收银员: 日期:
序号 收款 方式 现金□ 银行□ 现金□ 银行□金 额 收据流水 号 投币时间 投币袋编 号 备注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现金□ 银行□ 现金√ 银行√ ¥ 附件2:投币记录单
投币记录单(一式3份)
编号:
投币袋编号: ,投币人: ,投币时间: 。 投币金额(大写): ,投币金额¥ 。店长签名确认: 。
附件3:旗舰店营业款交接记录
营业款交接记录(一式3份)
投币袋投币金额 收银员店 长 出纳员备注 编 号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营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