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华工程咨询公司 安全监理细则
八、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 项目安全监理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1.1 收集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监理法规、规范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 1.2 熟悉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本。 1.3 踏勘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
1.4 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5 编制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2.1 审查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互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2.2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情况。
2.3 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及资格。
2.4 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2.5 按下列方式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程序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需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2) 符合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需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附有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报告和根据书面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补充和完善的材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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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针对性审查
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2.6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3.1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与工作情况。
3.2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以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交底工作。
3.3 监督检查以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首先要查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岗。
(2)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工程船机设备的检查验收情况,未经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的,监理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单位的报验,更不得投入使用。
(3)发现不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采取发监理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召开安全工作专项会议等手段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上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4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或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5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3.6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 3.7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8 认真编写安全监理日记,安全监理巡视、旁站记录。
3.9 每月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工程施工结束时形成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3.10 重视和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工程结束时与监理工作的其他资料同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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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监理工作手段 4.1 监理通知
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违反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等情况,应立即开具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落实措施,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2 暂停施工
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且情况严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机构应核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的意见。
4.3报告
(1)在暂停施工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上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专项报告 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可作专项报告。
4.4 告知
(1)对建设单位告知: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及相关事宜,监理机构宜以书面形式告知。
(2)对施工单位告知:凡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需要施工单位配合的,应将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方式及其他具体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4.5 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会上介绍安全监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具体内容,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递交书面告知,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4.6 工地例会
工地例会应定期召开,会上安全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面予以改进。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工程参建各方协调的事项,应通过工地例会及时解决。
4.7 现场巡视、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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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作业区,每次应巡视到位,必要时应实施旁站监理,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的,应跟踪到改正为止,对暂停施工的应注意施工方的动向,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2、针对性安全监理措施
2.1设备安全控制
2.1.1检查各种施工排架、支撑、扶梯等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脚手架、卸料平台报审的施工方案必须出其验算结果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
2.1.2要求施工单位对附属设备的结构、强度按照不同要求和不同工程环境进行必要的验算,并由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
2.1.3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计划及操作方法是否妥当;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定出使用机械的种类、性能、组合、台数、施工量及使用期限;使用租借机械时,还应详细调查该租借机械的性能及操作者情况,提供危险源的防范措施杜绝贪图价格低廉而降低标准,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2.1.4大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并持有效执照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代岗;
2.1.5建立维修保养责任制和安全操作岗位制,非上岗人员不行随意摆弄设备。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玩弄;
2.1.6固定设备周围应做好防护措施,有明显的警示牌,避免闲杂人员误入危险区。
2.2用电安全控制:
2.2.1生活、生产用电,除了按照供电局用电管理要求使用电源和架设线路外,还应做好用电安排,明确用电操作规程,落实管理责任制;
2.2.2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源接头、插头、开关、电线接头处均应绝缘牢固,不能裸露、漏电,更不能用柴梗、竹片代替插脚将电线送入插座;
2.2.3. 施工场地线路须按规范要求高度、绝缘瓷瓶夹固搭设. 2.2.4生活照明用电和施工用电、高压电应严格分开,不能混线使用; 2.2.5手持照明灯须用电安全电压,灯线接头和手握部分必须绝缘、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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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电器设备必须安装接地或接零装置要保证总电箱到分配电箱首端、中间末端实施重复接地重复接地间距5M埋深2.5M,不能出现假接地和假接零现象;移动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电气装置的使用操作必须按临时用电强制性条文执行.
2.2.7 基坑施工过程手持机具要根据环境认真做好ⅰ、ⅱ、ⅲ类分类使用 2.3消防安全控制:
2.3.1树立“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指导思想,施工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法规,层层签定责任协议书,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2.3.2根据消防有关规定,脚手架要层层配备灭火器,危险品仓库、生活区内都要按规定配备各种消防器材;
2.3.3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效用。 2.4支架(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2.4.1支架(脚手架)搭设前,应编制《支架、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经监理核验后方可组织实施。搭设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做部分变更时,必须报监理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2.4.2架子工必须经市级以上劳动部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搭设班组长要做好巡视检查.
2.4.3支架基础应按规定劣实硬化做好排水沟,地基容许承载力必须大于8T/M2;脚手架拆除应按规范执行.
2.4.4支架每隔一定距离须设置剪刀撑,剪刀撑与地面的角度在45-60.之间,剪刀撑必须撑至支架顶端,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40cnu扣件紧固不少于2只,不得采用一字扣件, 同时做附墙连搂大于24M层高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2.4.5钢管支架的杆件搭接必须使用扣件,立杆、大横杆的搭接应错开,立杆搭接不得在同一水平线上;
2.4.6支架搭设必须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600H(H为高度); 2.4.7支架工的操作平台每边不得少于0.8m,操作平台应设挡脚杆,防护杆,并用密目网封闭;
2.4.8支架搭设完毕应由监理验收,验收时须对不小于10%的螺栓用力扳手检查拧紧程度, 扭力矩应达到65N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2.4.9高空作业必须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穿好胶鞋),临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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