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2019-08-30 18:08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大唐鲁北安〔2009〕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设备(起重机械、起重机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黄岛项目部。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

第四条 设备部负责起重设备技术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起重设备的技术管理、维护管理和建档工作。

第五条 黄岛项目部负责起重设备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所辖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起重特种设备的人员培训。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起重安全监督管理专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的起重设备管理规定,严格起重设备的监督,配合设备部、黄岛项目部搞好起重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加强对基层部门落实本制度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使全厂起重设备符合国家特种作业工作标准的要求,以保证生产需要。

2、严格按照制度及时联系地方监督检验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大修后检验,负责索取检验报告、将检验合格证明或整改通知单发放到相关部门,并监督问题的整改工作。

3、定期对设备部、黄岛项目部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对于不认真执行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建立全公司起重设备清册,监督设备所属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档案资料。 5、参与对全厂起重设备检修管理,有权对被委托的起重机械检修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设备部技术管理专责人

1、负责对所管辖部门起重设备技术管理,经常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机械缺陷及处理情况,检查督促黄岛项目部及时按标准消缺。

2、对黄岛项目部上报的起重机械检修(大修)项目进行确认,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联系有检修资格的厂家进行检修,在检修厂家进公司工作前,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检修合同。

3、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检修(大修)后的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方案,明确试验方法,通知安全监察部、黄岛项目部和检修厂家,验收工作结束及时编写验收报告,大修原始资料整理后按规定存档,验收报告副本送交黄岛项目部存档。

第九条 设备部、黄岛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专责人:

1、负责本部门起重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检查、监督和指导本部门起重作业人员认真落实本制度。

2、在公司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起重设备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起重设备的管理工作,对相关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结果负责。

3、对黄岛项目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认真执行设备定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4、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起重设备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达到停止使用条件的,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公司起重设备管理人员汇报。负责对起重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对于本部门无法消除的设备缺陷,要以书面形式分别送交设备部相关专业和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决定检修事宜。

5、负责本部门起重设备的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重设备清册,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试验情况记录,并做好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保证起重设备档案记录完整真实。

6、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的试验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黄岛项目部起重设备管理专责人职责:

1、黄岛项目部起重设备专责人在安全监察部、设备部的检查、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等工作,落实好本制度。

2、认真落实本规定,严格遵守起重机械驾驶员(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发生违章、违规现象。

3、负责所属起重设备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及时汇报部门,认真做好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

4、对于外委大修的起重机械,进行全过程跟踪,掌握起重机械的大修情况,督促检修人员按照标准进行大修,监督大修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保证起重机械大修工作高标准、安全顺利完成。

5、认真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起重作业知识培训和考试,努力钻研业务知识,达到持证上岗。

6、以对公司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起重机械大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标准,认真检查、试验,不发生失误和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培训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制度。 2、建立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

3、定期组织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好复检复审工作。

第三章 检验分工、周期

第十二条 各式起重机械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每两年检定一次,统一发证。电梯每一年检定一次,统一发证。检定报告由设备部负责保管,对不合格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各式起重机具定期检验周期。

1、手拉葫芦、卷扬机、滑车、钢丝绳、起重绳、千斤顶、吊钩、铁链、绳卡、卸卡等

每年检验一次;

2、安全带及安全腰绳、脚扣、梯子、高凳等每半年检验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各式起重机具由黄岛项目部负责检验;起重机具的电气部分按机具归属分别由设备和黄岛项目部自行负责检验,并将合格证贴在起重机具电气部分明显处,其中一个合格证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器具。

第四章 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式起重设备要按规定的检验周期、检查试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做好起重机械、起重机具的检查、试验记录。

第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的起重机具及不合格的起重设备坚决不能使用,否则使用后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现场使用的各式起重设备中不应有报废品。绝缘部分的表面无裂纹、破损或污渍。起重设备不得移做它用,借给他人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指挥、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起重设备的大致构造和工作原理,具有处理一般故障的能力,电动起重工具的操作人员还必须懂得基本的电工知识。

第十九条 指挥、操作人员作业前严禁酗酒,工作中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条 非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未得到司机同意,任何人不得登上起重机械或操作起重设备。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杜绝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五章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购置、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起重机械到货后,设备工程部组织验收,确保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等齐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是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承担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联系设备部、安全监察部、黄岛项目部以及地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进行验收和检验。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部,然后由设备部送技术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必须拒绝接收。

第六章 起重机具使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手拉葫芦使用管理标准

1、使用前应检查钓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钓钩、链条、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5%时,严禁使用。

2、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3、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4、刹车片严防沾染油脂。

5、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6、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架设保险绳。

7、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二十九条 卷扬机使用管理标准

1、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2、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3、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4、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证。卷筒轴心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5、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6、作业前应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定,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画论、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7、作业时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所住。

8、运转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排除。 第三十条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管理标准

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应经计算及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检查。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尺寸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以上,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以及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应予以报废。

3、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4、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5、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表: 滑车起重量(t) 1 5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700 900 滑车起重量(t) 10~20 32~50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 1000 1200 第三十一条 钢丝绳使用管理标准:

1、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GB/T8918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骑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以下表: 钢丝绳的用途(d为钢丝绳直径) 缆风绳及拖拉绳 人力 驱动方式 轻级 机械 中级 重级 千斤绳 有绕曲 无绕曲 地锚绳 捆绑绳 载人升降机 3、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4、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5、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津油一次。

6、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等。 7、起重机的起升级狗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8、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磨擦。 9、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10、钢丝绳严禁与灼热的物体或火焰接触。 11、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

12、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13、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以下表: 钢丝绳直径(mm) 绳卡数量(个) 50%。

15、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16、钢丝绳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17、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8、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8918的要求外,还应遵照GB/T5972进行检验和检查。

19、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以下表的规定数值时应报废: 安全系数 GB/T8918 7~18 3 19~27 4 28~37 5 38~45 6 滑轮直径(D) ≥12d ≥16d ≥16d ≥18d ≥20d ≥2d ≥40d 安全系数(k) 3.5 4.5 5 5.5 6 6~8 5~7 5~6 10 14 14、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上表的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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