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2019-08-30 18:22

福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关于《福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福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殡葬活动管理

第三章 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总体目标:分步分区域推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制止乱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优质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市殡葬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执法和监察工作。

监察、司法、发改、公安、城管、工商、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规划、文体广电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落实市殡葬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事项。认真执行殡葬法规,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殡葬管理的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村(居)委会、社区应将殡葬管理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丧葬新风尚。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改革土葬,逐步推行火葬。分步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

在实行火葬的划定区域内,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严禁土葬遗体。

骨灰应当寄存于殡仪馆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生态化方式处理骨灰,严禁骨灰入棺土葬。

在实行土葬改革的区域内,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

尊重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鼓励自愿实行火葬。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如需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应当在死亡后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存放在太平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医院死亡的遗体管理,严禁擅自接运遗体。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或事故处理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跨省运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市(州)运出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州内跨本市运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殡仪馆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须经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正常死亡遗体火化,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主无名尸体火化,须提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需要逾期的,必须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按照《贵州省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殡葬活动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运送遗体或骨灰途中,禁止在限制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吹奏哀乐、抛撒冥纸等产生噪音和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 规范丧事活动,治丧和悼念活动应当在以下场所进行:

(一)城市集中治丧区域内的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内进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治丧和悼念活动,应当在当地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集中治丧点内进行。

(三)其它区域外的治丧和悼念活动,鼓励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

禁止占用公共场所治丧。

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和进行悼念活动。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安葬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划定的可葬区域;

(二)存放在殡仪馆;

(三)树葬、抛撒、深埋等生态处理方式。

骨灰领取和发放,凭火化证明和骨灰处理证明办理。

骨灰自通知领取或公告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领取,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四条 死者生前自愿或其亲属同意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家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并经公证后,到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州驻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火化划定区内符合丧葬补助和抚恤政策规定条件的公民死亡后,其家属凭火化证明和骨灰处理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第十六条 不在本市居住的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凭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供养人员所在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第四章 殡葬设施管理


福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大班自主游戏观察记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