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环罚字 [ ] 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我局于 年 月 日以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年 月 日,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账 号: 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三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三原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 案件调查报告
案 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调查经过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依据: 处理意见: 调查人: 年 月 日 调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立案号 职 务 电 话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环罚告字 [ ]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 有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
案 由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违法事实及 处理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 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立案号 行政文书号 职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