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文件(2)

2019-08-30 18:25

2.境内输入病例指发病前14天内离开本县区(现住址)、到过本县区外的境内登革热流行地区的病例。

本地病例:发病前14天内未离开本县区(现住址)的登革热病例。 登革热暴发:在一个最长潜伏期(14 天)内,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庄、学校或其它集体单位等),发生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诊断病例。

(二)分级标准

VI级事件:一个县(区)有布雷图指数高于10的社区(村),但尚无病例报告。

V级事件:一个县(区)有布雷图指数高于10的社区(村),并且报告年内首例输入病例;或一个县(区)报告年内首例本地病例。

IV级事件:一个县(区)在一周内,新发本地病例达5例及以上,但未达到III级事件;或一个县(区)发生暴发疫情。

III级事件:一个县(区)在一周内,登革热本地病例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或新发本地病例达10例及以上,但未达到II级事件;或一个地市内有两个及以上县(区)发生暴发疫情。

II级事件:一周内两个及以上县(区)的登革热本地病例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2倍以上,或新发本地病例达到100例以上;或两个及以上地市发生III级事件。

I级事件:两个及以上省份发生II级事件。 四、分级响应原则

登革热疫情应对应贯彻分级响应原则,强调在疫情早期果断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规模、防止疫情升级。若本地疫情已达某级响应标准,但未到更高一级,原则上可按本级标准开展响应工作;但对于既往疫情非常严重、伊蚊密度特别高或有其他因素导致疫情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可考虑按更高一级标准开展响应工作。各级机构应根据疫情进展及时调整响应措施,并进行阶段性疫情总结。

(一)VI级事件:

处于尚未发生疫情,但具有发生疫情风险的阶段,以控制媒介伊蚊密度,避免疫情发生为目标。

1. 县级疾控机构应做好下列应对工作:

(1)加强伊蚊监测与评估,并综合考虑既往疫情、伊蚊种群和密度、气候、环境、风俗文化、输入风险等因素综合开展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逐级反馈至省、国家级疾控中心。

(3)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增加防病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针对前往流行区的公民做出预警提示。

2. 县级疾控机构应建议当地相关部门采取以下行动:

(1)在伊蚊密度高(布雷图指数>10)的社区组织开展清理环境、清除伊蚊孳生地和杀灭成蚊的工作,确保布雷图指数维持在安全值5以内。

(2)开展医疗机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意识,做好病例诊断和收治的准备工作。

(二)V级事件:

处于疫情初期,发生本地暴发的风险较高,以做好病例管理和防蚊隔离,降低媒介伊蚊密度,避免引起本地大规模暴发为目标。

1.县级疾控机构应做好下列应对工作:

(1)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中疾控传防发〔2014〕360号),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和实验室诊断工作,核实疫情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及发出预警,并报上级疾控机构。

(2)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中疾控传防发〔2014〕360号),以病例现居住地或工作场所为中心划定疫点,开展媒介伊蚊应急监测和应急灭蚊效果的评估,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逐级反馈至省、国家级疾控中心。

(3)开展疫情监测和形势研判,对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的疫情,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疫情和处置信息。

2. 县级疾控机构应建议当地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原则开展响应: (1)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机构成立疫情响应小组,联合疾控、医疗、爱卫等相关部门,制定应对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并根据疫情进展机动调整组织结构。

(2)落实病例诊断、隔离治疗等措施。

(3)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在疫点开展清除伊蚊孳生地、应急灭蚊等工作。

(4)在V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大医疗机构培训、风险沟通、公众宣教力度。

(三)IV级事件:

已发生本地暴发,有出现更大范围扩散风险,以迅速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大为目标。

1. 县级疾控机构应做好下列应对工作:

(1)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和实验室核实诊断工作,核实疫情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及发出预警,并报上级疾控机构。

(2)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疫情信息。

(3)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以病例现居住地或工作场所为中心划定疫点和疫区,开展伊蚊应急监测和应急灭蚊的评估,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逐级反馈至省、国家级疾控中心。

2.县级疾控机构应建议当地相关部门按照如下原则开展响应: (1)成立以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卫生计生、疾控、医疗机构为技术核心,多部门联防联控的应急响应小组,并根据疫情进展机动调整组织结构。

(2)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在疫点开展清除伊蚊孳生地、应急灭蚊等工作。

(3)严格执行病例管理,确保病例得到防蚊隔离治疗,避免出现重症及死亡病例。

(4)做好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整顿与清理。

(5)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疾控中心专家参与防控工作。

(6)在V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大风险沟通、群众宣教力度。 (五)III级事件:

已发生较大规模的本地暴发,有向其他地区扩散的风险,以尽快控制疫情,防止疫情较快扩散为目标。

1. 各级疾控机构应做好下列应对工作:

(1)市级疾控机构做好疫情的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核实疫情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及发出预警,并报上级疾控机构。

(2)市、县级疾控机构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共同继续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和新疫点病例的实验室核实诊断工作,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疫情信息。

(3)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以病例为中心划定疫点和疫区,持续开展伊蚊应急监测和应急灭蚊的评估,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逐级反馈至省、国家级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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