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3)

2019-08-30 18:38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

(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

(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其冬至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9米。

(四)、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20米。

(五)、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时,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中心线;

(六)、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绿地及水体宽度的1/3。

第二十三条 建筑应确定日照分析的主朝向。

(一)、文教卫生类建筑及条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

(二)、东西向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当东向偏南时,以东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向偏南时,以西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建筑,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第二十四条 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实际遮挡情况、可操作性及相关利害人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开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重点安全防护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古城区建筑高度及景观设计应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的要求。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住宅建筑长度多层不宜超过80m,高层不宜超过60m,且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1.8m。

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应符合其相应规范要求,一般不超过2.2米。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有利于形成城市景观。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第三十三条 工业建筑门卫及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第六章 绿 地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依据环评要求设立防护林带。

前款(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三十五条 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

第三十七条 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1)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表6-1

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m) H≤1.5 1.5<H≤5.0 5.0<H≤12.0 12<H<24 有效系数(N) 0.8 0.6 0.4 0.3 H>24 0 注:H为建筑裙房高度

第三十八条 室外停车场车位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绿化设置时,其停车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项目,以户均100㎡建筑面积折算户数再进行相关指标计算。

第七章 商业设施控制

第四十条 古城区以外区域,严格控制在主干道设置分散的商业设施,住宅区配套商业宜集中独立设置。

第四十一条 为了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新建影剧院、医院、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设有车行或人行出入口的主体建筑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退主干路应不小于20m,退次干路应不小于15m,退支路应不小于10m。红线外有辅道控制的,后退辅道红线距离应不小于10 m。上述情况还应同时满足规划管理其他相关退线要求。

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及临城市道路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规划布局,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 停车设施控制

第四十三条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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