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高铁女人世界美食广场
租 赁 协 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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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在甲方的 商场内经营美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位置及面积
1.1位置
甲方同意将位于高铁女人世界地下美食广场的 区 经营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于乙方做美食经营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该场地。
1.2面积
乙方承租该场地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店内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店内已有的柱子、消防栓、配电箱、井道门以及上下水管等设备设施均不影响该场地租用面积的计算。乙方对本协议的面积没有异议。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场地仅限于经营: 。乙方承诺该场地仅用于上述经营范围。 2.2乙方需变更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3乙方租赁甲方的场地从事经营行为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因经营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独立承担,自行缴纳。
2.4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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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租赁期限以及装修期
3.1租期
本协议租期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自场地交付日后45天开始计算,如其它原因造成无法开业,则开业时间顺延。 3.2场地交付日后45天内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乙方的装修只能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乙方应承担装修期间的水电等能源费及因闭店后施工产生的公共区域照明费及甲方物业、保洁人员加班费(以甲方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乙方装修产生的垃圾既不能堆积在本商城及租赁区域内,也不可随意外排。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结算 4.1租金
甲方按260元/㎡/月标准收取乙方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按35元/㎡/月标准收取; 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以及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支票与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租金的租户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付款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本条款约定执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4.2乙方自用水、电、燃气,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2.1乙方同意按 元/千瓦·时标准承担电费;同意按 元/立方米承担燃气费;同意按以下第 (1)种方式承担水费: (1)按 元/吨标准承担水费; (2)按 ----------元/月/户承担水费; (3)按 承担水费。 4.3税金及工商管理费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
4.4本协议未作说明但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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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续约
5.1本合同租期届满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②不论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违约或存在其它不当行为,甲方可单方面拒绝与乙方续签合同。双方续签合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5.1.1乙方在合同租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即续约要约)。 5.1.2甲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合同(即续约承诺)。 5.1.3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缴纳下一合同期的租金。 5.2经营权竞买
5.2.1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举行取得该商铺下一合同期经营权的竞买会,乙方在竞买中提出的竞买价格高于其他竞价者时,乙方获得下一合同期的经营权。
5.2.2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权参与5.2.1约定的竞买。
A、不经甲方批准,一年内无故连续停业3天或累计停业10天,乙方从业人员迟到早退累计15次的;
B、发生营业或交易纠纷,不服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甲方的处理决定,态度恶劣或拒不接受执行的;
C、擅自转让合同或转租、转借、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者未经甲方同意与他人联营的; D、不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领导,屡次违反卖场管理规章制度的; E、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受到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 F、煽动商户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的。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6.1本协议签署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 元整(RMB¥ 10000 元)。 6.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出现消费者投诉,或因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损坏租赁场地等而产生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的租金、水、电、燃气费等任何费用,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需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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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前终止本协议时,甲方有权继续留存乙方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与乙方有关的产品责任和其它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的保留期为 90天。期满后,若无需乙方履行赔付责任,甲方需将保证金无息一次性返还乙方。若需乙方履行赔付责任,则需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6.3如在租期内履约保证金少于前述第5.1条规定的数额,或第5.2条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补齐。
6.4租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撤场,乙方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6.5因国家或行业规定其经营商品有明确质保期限的,甲方将于乙方租赁期满且最后销售的产品质保期满且无消费者投诉后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经营责任
7.1经营用途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场地用途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7.2经营许可
乙方在本协议场地经营所需证照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下列证件并作为本协议附件备案(详见协议附件三):
1) 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卫生许可复印件;
2) 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 7.3营业规定
乙方应依法办理经营登记注册手续,需自备顾客所需之发票。 7.4营业时间
乙方的营业时间可与商场协议决定,双方均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或暂停营业,否则每停业1小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擅自停业3日,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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