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创新(2)

2019-08-30 19:57

二、新《通则》培训对象应更为广泛

笔者通过对本院一年来(2007年5月~2008年5月)新《通则》培训对象及其单位性质、班级数和人员构成情况及人数进行分析发现,前来参加新《通则》培训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次是国税、地税部门,再次是会计师事务所;其人员构成主要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其次是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人员,再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也有一部分国企的内审人员,而企业的厂长、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却很少,代表国

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的人员就更少(从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主要是新《通

则》培训的组织者),显然这与新《通则》的要求不相一致。

从新《通则》第五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的界定来看,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企业投资者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经营者主要包括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从新《通则》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新《通则》主要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显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是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即投资者,也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主体之一,而按照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另外,经理、厂长显然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因此,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厂长等也更应该是新《通则》的培训对象,更应该加强新《通则》的培训学习,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自应履行的投资者、经营者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从而打破企业财务管理仅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事的传统观念,树立新的财务管理理念,以

便更好的监督、管理、经营企业,使企业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新《通则》财务分层管理思想的认识

新《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分别界定了政府、投资者、经营者各自的财务管理职责,这是财务分层管理思想在新《通则》中的首次应用,而在

原《通则》中是没有此项规定的。这也是这次颁布新《通则》的主要贡献之一。

笔者认为,财务分层管理思想在新《通则》中的具体应用,首先是清楚地界定了政府在企业扮演的双重角色,很好地解决了过去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角色不清或错位等问题。当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财务管理职能时,这时政府扮演的是企业出资人即投资人的角色;除此之外,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者职能上,如引导和支持企业发展,同时对企业运行承担着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公共道义等,这时政府扮演的是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其次是强化了政府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责,解决了过去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所谓“越位”是指,过去政府混淆其双重身份即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共行政机构的社会管理者身份,代替企业制定“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管得过多、过细、过死,使企业没有太多的自主权来经营自己未来的“越位”行为。所谓“缺位”是指,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管束,而现实是政府对企业的管束还有“缺位之处”,以及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行为。如在近几年纷纷进行的国企改革、资产重组中,曾多次出现的经营者说了算,擅自将企业改掉、卖掉,甚至以一元起拍价转让国企的情况,最终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位”所引发的经营者

的越权行为所致。

四、新《通则》在企业中的应用

经过一年来对新《通则》的广泛培训,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新《通则》在企业如何应用的问题。笔者认为,新《通则》主要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真正实现了专门针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作为指导企业财务行为的规范,对所有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必须承认,新《通则》只是框架式的,

缺乏可操作性,为此,财政部企业司专门编写了《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一书,这对企业在学习应用新《通则》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对照新《通则》的原则性要求,真正地建立一套适用企业特定经济环境、特定组织架构、特定企业文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使新《通则》像新的《企业

会计准则》那样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内部、每一个管理阶层,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财务管理

的实践中真正发挥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应有作用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企业财务通则》(了解) 1.企业财务制度基本体系

企业财务制度的基本体系由高到低分为企业财务通则、行业的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三个层次。 2.《企业财务通则》的基本内容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包括:总则、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附则等十章,共计七十八条内容。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3.企业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订的财务战略,合理筹建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4.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实行资本权届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级次。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2)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3)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4)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9 发文字号: 财企[2008]3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cc/7639.html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三、其他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理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企业违反《企业财务通则》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以前有关财务规定及财务行为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当按本通知办理。

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07/3586.html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关于实施新 《企业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问题财企[200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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