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关于职工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列支问题 1、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2、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提取列支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关于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处理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关于销售折扣、折让和支付佣金、回扣、提成、返利支出问题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关于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关于环保、安全、污染治理等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关于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源占用费列支问题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关于重组中清查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关于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支出问题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关于利润分配处理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07/3586.html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发生的应付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综合以上政策分析,如果2007年内资企业在损益中实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达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可及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申报扣除,以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益处。如盈利甲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0万元,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该企业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8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000万元的14%,即140万元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2007年末应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20+140-100=60万元,因企业从2007年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以计税工资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实际在损益中列支的部分,会计不进行核算处理,企业只作备查登记,供税务部门核查。甲企业原来以当年在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计算税前扣除,现按140万元税前扣除,多计的税前扣除6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2007年还未结账的,调整当年相关会计凭证,调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重新计算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贷“所得税”19.8万元;再将所得税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之后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2、2007年已结账,按调整事项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系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属调整事项,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万元;之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并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3、2008年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会计准则
-职工薪酬》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将进入当期损益中的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如上述甲企业2007年末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2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100万元,在计交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当年发生的120万元职工福利费,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60万元,再以60万元申报在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100×14%=154万元)。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e3/12192.html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网址:http://www.shui5.cn/article/a1/12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