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婚姻、家庭史研究概述(5)

2019-08-30 19:59

模结构的差异,至隋代基本消失。赵文把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庭结构的特点归结为尊长卑幼,夫主妻从,嫡贵庶贱。之所以如此,政治上是门阀士族制的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严重,以及受宗法制度和封建等级制的影响;经济方面与自然经济结构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影响亦不无关系。至家庭伦常,葛文探讨的是东晋南朝情况,由于门阀势力盛行,使名教重心由代表政治秩序的君臣关系转到代表家庭秩序的父子关系上,而且这种风气已超出上流家庭家族的范围,流行于整个社会。刘文从六朝时期家庭关系的演变谈到家庭伦常的变化。当时正处于从聚族而居的大家庭向分而治之的小家庭的演变过程中,于是强化孝道便成为时代的需要了。 唐长孺《读〈颜氏家训、后娶篇〉论南北朝嫡庶身份的差别》(《历史研究》1994年1期),主要谈社会对嫡与庶的看法,但也牵涉到家庭内部成员的关系问题。文章认为,嫡庶之别的传统礼俗在东汉时已经出现,直到魏晋之际,庶生子的身份待遇并未显著受到歧视。永嘉之乱后,北朝轻视庶子之风变本加厉,以至有庶生子“不预入流”,不录家籍,不被举养等超出一般嫡庶贵贱之分的常规。

隋唐五代时期有关家庭史的文章不算大多。值得一提的有傅衣凌《晚唐五代义儿考》(《厦门大学学报》1981年史学增刊),魏承恩《唐代家庭结构初采》(《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2期),刘永华《唐中后期敦煌的家庭变迁和社邑》(《敦

煌研究》3期,1991年)等。义儿即养子,是通过人工方法扩大、补强拟制亲族关系的一种手段,同时把下层优秀人才选拔到社会上层来,从侧面冲击了传统的门阀制度。文章认为畜养义儿的历史可追溯到中唐时代的义儿使军,与私兵制有根大关系,另如宦官制度亦对义儿的盛行有相当影响。晚唐五代的义儿制,直到明清仍未泯灭。刘永华利用敦煌文书,考察了中唐的变迁情况。他认为家庭结构的残破化,导致家庭功能外移,促使社邑的出现和增多。

(3)宋辽金元。邢铁在《宋代的家产遗瞩继承问题》(《历史研究》1992年6期)一文中指出,用遗嘱方式决定家庭财产继承的习俗,由来已久,宋代成为定制,被广泛使用。作者认为,远瞩继产方式主要不是财产私有权强化所致,而是家庭观念的影响,体现的是家长对家庭门户和家人的终极关怀。唐代剑《试论宋代大家庭的社会职能》(《社会科学》1993年7期),对宋代官府大力提倡旌表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提出看法,确认这主要是因为大家庭是贯彻封建专制的楷模,组织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培养封建人才的基地,调和阶级矛盾的场所。发表于《浙江学刊》(1993年1期)上的杨志刚《司马氏家仪和朱子家礼》,对用来作为家庭处事准则的宋代两部家训作了探索。作者认为,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转型时期的文化产物,很有典型性。

对辽金时期的家庭研究,有孟古托力的《契丹族家庭探

讨》(《学习与探索》1994年4期)。他认为契丹家庭以核心家庭居多,然后是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很少。家庭成员地位及关系随著社会的不断变动而不断变化,反映了转型时期的契丹族社会状况。韩世明《辽金时期女真家庭形态研究》(《史学集刊》1993年2期),就女真家庭的发展变化、类型划分、组织结构等等,作了探索。

(4)明清时期。在我们介绍的这一时期家庭史研究中,郑振满《明清福建宗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和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宗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两书值得一提。它们虽然都只谈福建,而且重点放在家族组织上,但也有关于家庭方面的内容。两书凭依的资料除一般文献书籍外,均采用了碑刻、民间文书和田野调查材料,郑书中有一个题目是“家庭结构及其周期性变化”,对家庭结构作了动态性分析。作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可能导致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从福建来看,明初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子兄弟别籍升财的现象相当普遍。明中叶后,由于户籍制度的变质及赋役制度的改革,大家庭的发展趋于稳定,并表现为收养义子之风的盛行。清代大家庭更有普遍的发展,不过一般只能维持三四代。至于家庭结构的演变规律,是沿著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的周期而变动。成长的极限不同,演变的周期亦不一致。笔者还对有人所说只有着重孝弟伦理及拥有大量田

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能实现毕世同居大家庭的观点提出质疑,因为在福建,也存在一些资产微薄的大家庭。陈支平在论述家庭的裂变时说:一方面,以夫妻为基本单位的个体小家庭犹如细胞似地不断繁殖裂变;另一方面,在平均析产制原则和家族观念影响下,家庭过继、抱养、顾香火等继承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小家庭经济的充分发展。与此同时,家庭的公有经济却在裂变中不断壮大,造成家族与家庭财产界限的混淆不清,从而削弱了家庭私有经济的发展,对福建社会与经济的进步都很不利。

唐力行采用家谱资料,适当加以量化,对明清时期皖南徽州地区的家庭结构作了抽样分析,大体核心家庭占65.1%,主干单核心家庭占21.7% 主干双核心家庭占13.2%。核心家庭占有主导的位置,主干家庭为次。家庭——宗族结构表现为大宗族小家庭的形式。此外,作者还考察了商业发展对家庭裂变的影响,家产和族产。儒家伦理与维系家庭——家族的关系,以及明清徽州社会的家庭结构与同期西欧、中欧家庭结构的升同等问题(《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家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1期)。许檀考察了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和结构。作者认为,就山东全省而论,嘉庆年问户平均人口为6.91人,道光中叶5.87人,宣统年间又降为5.49人。从清中期至清末,山东的平均户规模在6口上下。至于年龄结构,五六口之家的大小口比例为3:2-4:2。作者还根据宁海州(牟

平县)绅士王梦泉写的《咸丰十一年九月被难大小男子妇女节义纪实》一文的资料,对所载197户1354人的户口纪录作了个案分析:核心家庭占35.53%,直系家庭占29.44%,联合家庭32.99%,有严重缺损的家庭占2.03%。家庭规模(经修正),1-3口占20.16%,4-6口占44.86%,7-8口占16.46%,9-10口占11.11%,11 口以上占7.41%(《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与结构》,《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4期)。赵世瑜以读史札记的形式,谈了对明清时期家庭家长制权威的看法。他说:在明清时期,无论是两代同居的核心家庭,或是数代同堂的大家庭,甚至在家族共同体中,男性家长具有最高的权威,这不仅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类戒条的约束的结果,男性家长本身负有春育家口的责任,生活来源要靠他维持,这也是重要原因(《冰山解冻的第一滴水——明清时期家庭与社会中的男女两性》,《清史研究》1995年4期)。 清代按社会形态,分为前段和后段,后段属于近代史时期,不过作为一个朝代,仍有其整体不可分的一面,故仍适当加以介绍。讨论清代后期家庭和婚姻形态的有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其中涉及家庭内容的有:家庭的成立(婚姻条件及择偶标准、婚姻礼俗、离婚、纳妾等),家庭结构及其关系(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生产功能、教善功能、生活功能)。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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